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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专用发票已在抵扣勾选,未申报进项税额

专用发票已在抵扣勾选,未申报进项税额

留言时间:2021-09-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20年有一批专用发票,当年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勾选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当时在进行申报时,附表二未提取到进项税额,即按0进行了申报,根据我局往期的回复(见附件),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申报的。

      问题1: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国家税务总局【2011】78号所要求的申请表?或者说可以直接申报?

      问题2:补申报时,是否填在附表二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附件

已认证未申报.png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附件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

   四、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五、办理材料】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报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不再有期限限制,不参考公告2011年第78号。2.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必须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如果没有进行签名确认操作,会导致申报时没有进项税额。如您单位当时未进行签名确认操作,申报时是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会抵扣税额。建议您确认该专用发票抵扣勾选时是否进行了签名确认。如已签名确认,申报时未带出相关数据,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业务。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详细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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