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中小学食堂提供餐饮服取得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公司目前有承包运营中小学,高中食堂项目,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八)款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中的规定,我公司取得的餐费是否适用免税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项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