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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消费者机动车发票丢失,企业领票验旧时是否罚款?

消费者机动车发票丢失,企业领票验旧时是否罚款?

留言时间:2021-10-1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司有一位用户将我司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丢失,并且没有办理上牌业务,根据税法规定我司需要红冲原票并开具新发票。但是下次领票的时候,柜台验旧时无法提供发票原件,是否会对企业进行罚款呢?企业根据税法配合用重开发票还要收到处罚,如果罚款感觉不太合理。烦请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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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豫税公告〔2021〕5号) 规定,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2.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裁量阶次:轻微的,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丢失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具体标准:不予处罚。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办税指南》规定,1.2.3.1发票验(交)旧  【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 ……【三、办理条件】单位和个人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办理材料】1.定额发票、开具金额、开具日期等内容的分月汇总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1份;2.存储介质,1份,条件报送(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情况提供)……

   因此,1.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您开具发票给客户,客户丢失发票,应由客户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2.发票验旧时,应提供定额发票、开具金额、开具日期等内容的分月汇总开具信息,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存储介质。3.若您未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不适用相关丢失发票处罚规定。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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