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缴纳
留言时间:2021-10-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您好,公司2021年5月份买了2套办公房子,在缴纳2021年第二季度的房产税时,用将此房产并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吗?还是等22年才开始缴纳?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按季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房产税纳税义发生时间,并结合实际情况按季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