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1-11-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今天一个老板来我公司说,他的公司是小规模公司,没有收入但公司名下有套房产,从来没有交过房产税,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不用交房产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如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房产税纳税义发生时间并结合实际情况申报缴纳房产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