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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企业向个人出租宿舍楼,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向个人出租宿舍楼,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实施后,出租房屋涉及的房产税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延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仍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但不再限制用途、租金水平。

问: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现有自有宿舍楼一栋,存在两种业务,第一是给本单位员工提供住宿,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住宿费,但是并没有与员工签订住宿及租赁协议;第二是将宿舍楼出租给非本单位的外部个人用于临时居住或者用于存放物资或生产经营,收取一定的租金(租金相对较低),请问,以上两种情况我公司能否适用“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4%税率缴纳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不再限制限制用途、租金水平,我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文件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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