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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咨询

回复时间:2019-11-25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财税2015年78号文件,对炼钢炉料30%即征即退那一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第4条,“纳税人应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当地工信部门对照工信部公告2016年74号公告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地核实对照后,出具了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可以吗?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1.1.5.1.4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四、附报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3、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条件报送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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