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回复时间:2019-11-01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A幼儿园购买一处幼儿园,免费让B幼儿园使用,请问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规定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暂不清楚您是什么性质办学,是否符合免征范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