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目前暂未有延续性政策出台

河南省税务局: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目前暂未有延续性政策出台

增值税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21-11-30

纳税人所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增值税加计抵减10%,15%。政策到期后,未抵减额能否可以在2022年继续抵减?另外接下来的12月份,会出台后续相关政策,来支持这个加计抵减的继续实施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目前暂未有延续性政策出台,建议您持续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动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