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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本人是否符合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问题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本人是否符合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条件问题咨询

回复日期:2019-12-10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是河南郑州一事业单位在职职工,2014年在单位工作地,也就是郑州市区内购买一套新房,2015年交房时,由于开发商多种原因,至2019年底仍未签正式购房合同和办理房产证等各项手续,2015年至今仍按小区物业规定足额缴纳物业费。我与妻子名下均无房产,我们夫妻仅住在这一套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五年了。按照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政策要求,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个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吗?能否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呢?非常感谢!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因此,请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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