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十一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一如何访问电子税务局?
方式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和“纳税服务”栏目入口进行访问,网址(http://www.ha-n-tax.gov.cn)。
方式二:直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dzswj.ha-n-tax.gov.cn/)。
方式三:下载安装客户端,通过客户端访问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http://www.ha-n-tax.gov.cn)“纳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目录或国家税务局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角“下载”—“涉税软件下载”目录下载安装“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最新版本。
问题二如何申请调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登录电子税务局--输入用户名密码-选择CA或短信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问题三如何查询相关税费是否申报成功?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扣款】--【网上申报】--选择税种--点击修改数据,提示信息为已申报,则是已申报成功。
问题四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能否进行更正申报?
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申报成功后,如果发现内容错报或人员漏报,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时,只要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启动更正】按钮,再按正常申报流程操作即可。对于部分情形下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已开通往期更正申报功能。经营所得代理申报只允许更正最后一期的申报表(往期更正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它申报表在征期结束后的更正申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题五免征残保金是否需要申报操作?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5年2月之后注册登记,且“在职职工的人数”30人(含)以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残保金优惠政策,电子税务局会根据纳税人残保金申报表相应栏次的内容,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残保金优惠条件,并进行提醒。
完成申报表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电子税务局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并计算应补退税额,纳税人确认残保金申报表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
问题六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七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题八小规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九增值税建筑服务简易备案是否已经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问题十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