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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税稽处〔2019〕176014号

来源:新乡市税务局

新乡市丽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711MA44ADK56R)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凭证资料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1. 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实际通过黄书全个人购进货物、支付货款,在账面上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虚假资金支付并存在资金回流的手段、取得开封格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封江迪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封诗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农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987017.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四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923849.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588号)、《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48号)、《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第4号)第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669.49元、教育费附加57715.50元、地方教育附加38476.99元。

3.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签订购销合同,购销金额为33866452元(2018年31922992元,2019年1943460元)未进行印花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2018年应补缴印花税9576.90元,2019年应补缴印花税583元,合计10159.90元。

4.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列成本11565408元,未做纳税调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1565408元。你单位应缴纳的2018年城建税134669.49元、教育费附加57715.50元、地方教育附加38476.99元、印花税10159.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分别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18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40438.88元,2019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83元。上述合计:2018年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1324969.1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31242.28元;2019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83元。

处理决定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补缴增值税1923849.89元、城建税134669.49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第4号)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715.50元、地方教育附加38476.9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10159.9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31242.28元;2019年应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8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四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牧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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