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留言时间:2021-12-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咨询,房屋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预收1年房租70万,并在收款的同时开具全额发票,请问是在开票当月确认收入还是分摊到各月确认收入?如果当月确认收入就没法实现小规模企业免税了,如果分摊到各月去需要去税局备案?还是怎么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增值税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确认销售收入,若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微免税额的相关规定,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而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