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税务局: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按要求到开票方换开发票,但发现开票方已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何处理?
日期:2020.3.13
来源:宁夏税务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按上述规定取得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