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日期:2021.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