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1.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优惠内容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三条、第五条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