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1.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