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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施工建设单位临时建设房屋房产税缴纳
内容:
我单位服务于炼化企业建设,由业主单位统一租用政府地块临时建设生活营地用于施工期间员工住宿办公,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另外后期如果发生临设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咨询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2-19 16: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2-20 17:01
回复内容:
12366纳税服务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您咨询的问题已答复,如有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