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出口业务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暂时没有报,疫情防控结束后我们应该怎么补报?
发布日期:2020-0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您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如果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在此,我们提示您,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要及时、准确、完整的补报相关资料,以免对您的出口退税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