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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喜洋洋]

你好,我公司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当期缴纳未形成留抵(缴纳增值税),但是2020年2月公司增值税行程留抵税额,可不可以申请享受退还2月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 2020-03-06 15:53 ]

[吴晓强]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你公司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缴纳了增值税,未形成留抵税额,即2019年12月底留抵税额为0,2020年2月你公司形成的留抵税额,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 。 [ 2020-03-06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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