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资不抵债有假 拖欠税款是真
日期:2020年03月16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则案例可知,上诉人欧家忠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巢河渔具公司拖欠其借款案件中,以巢河渔具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巢河渔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上诉的理由之一:巢河渔具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来可能尚欠税款(含土地方面的税款)及工人工资等,一审法院在没有调取该公司财务账册的情况下简单认定其现有资产大于所负债务事实不清。
本案争议焦点是资不抵债还是资产大于负债?法院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欧家忠提交的证据反映,巢河渔具公司尚欠土地出让金187.57万元、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2033422.42元、房产税及滞纳金804845.84元。但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显示,巢河渔具公司目前的资产大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负债,该公司目前不具有破产清算原因。因此,欧家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巢河渔具公司已资不抵债,其申请对巢河渔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上述法规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