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种分类解读——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1.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你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年9月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3.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近日向武汉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向武汉市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4.我公司准备2月底从境外进口一批消毒用车,然后直接捐赠给我省民政厅用于抗击疫情,进口税金额很大,对这一部分税款国家能给减免吗?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我国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车等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你公司进口并直接向省级民政部门捐赠消毒用车,符合6号公告的政策适用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我集团是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下属各公司分别经营石油化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贸、物流等。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集团公司拟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
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通过集团公司下属生产汽油的石油化工企业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捐赠汽油。
6.我公司是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准备捐给县政府用于消毒防疫,请问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你公司向县政府捐赠酒精用于消毒防疫,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优惠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8.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挥部捐赠了几辆小汽车用于防疫指挥调度,2月初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小汽车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对于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对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均需填写。
9.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近日将自产的一批汽油和柴油没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捐赠,而是直接捐给了我市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汽油、柴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你公司将自产的汽油和柴油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还是直接向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都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
10.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对于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的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均需填写。
1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