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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09-29 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0.3.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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