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日期:2021.12.31
档 次 | 税 率 | 适用企业 | 法规依据 |
1 | 25% |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2 | 20%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3 | 15% |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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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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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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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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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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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 |||
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
5、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 ||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 ||
4 | 10% |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2、非居民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
5 | 其他 |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 |||
序号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法规依据 |
1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
2 | 制造业 | 5-15 | |
3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
4 | 交通运输业 | 7-15 | |
5 | 建筑业 | 8-20 | |
6 | 饮食业 | 8-25 | |
7 | 娱乐业 | 15-30 | |
8 | 其他行业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