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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 年12 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 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 年支付,但在12 月10 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 年12 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 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 年支付,但在12 月10 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 月30 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 年1 月5 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成文日期:2022-9-27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 年12 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 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 年支付,但在12 月10 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 月30 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 年1 月5 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 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 月10 日,约定12 月30 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 年1 月5 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 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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