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4051-3670473答复单位:[综合司]回复时间:[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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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可以不写交款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吗?这种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网友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对于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留言编号:4171-364934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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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的房产税及土地税用税的会计处理应为一下那种方式?一是直接冲减计提的税费及附加;二是对减免部分参照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留言编号:8833-364883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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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会【2019】6号”文件为何在财政部官网没有挂出来,或是请告知在哪个模块能找到?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的“其他规定”中查询《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留言编号:4104-365041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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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需要按新租赁和新收入准则核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上述准则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无需执行上述准则。
留言编号:7668-364993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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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部网站“实施问答”模块显示的信息,有企业咨询了以上两个问题,贵司的回答均为计入“其他收益”(2020年12月11日发布) 按照贵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8年版)中,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主要形式提到:税收优惠还包括至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再按照贵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 关于账务处理的规定,也仅是将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在这里想咨询,如不属于政府补助,请问将这部分损益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利润表中的“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留言编号:1496-364994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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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是手机生产和销售企业)外购一批手机,打算奖励给职工的话,需要先通过库存商品核算吗,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年末还没有给职工,期末做报表的时候,这批手机作为存货列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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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特征,判断是否属于存货。
留言编号:1452-365198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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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其他收益 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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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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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留言编号:3185-365180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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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只能作为资产类科目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可以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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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留言编号:4024-365161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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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留言编号:1349-365297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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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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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8265-365356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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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留言编号:6159-365515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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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6609-365646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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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码吗?比如字母加数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留言编号:8406-365325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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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一)第5条中: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请问如果有权收取的对价大于建造成本,应收款项与在建工程的差额如何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2、在一、(一)第5条中: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实务中由于PPP的财务模型一般是内部报酬率折现模型,所以固定对价的合计数一般大于PPP项目资产金额,所以该条是否有问题? 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如何摊销,是按照具体的资产类型摊销,还是认定为特许经营权资产组统一在运营期内摊销,如果是后者,则设备更新支出如何核算? 4、向政府收取的可确定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4477-365452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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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的余额如何结转到合同负债?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格式,比如研发费用有发生额的话,可以放在管理费用下吗?还是必须单独列示?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留言编号:3408-365261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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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收到退回所得税税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 以后每年我直接按15%税率计提所得税还是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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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判断该事项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企业的适用税率,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4847-363882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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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如果有些资产有公允价值,有些资产只有账面价值,该如何确定分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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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第三章、第四章关于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9465-363912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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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两种免税方式。一是直接减半征收房产税;二是已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年底税局通知全年可减免。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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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留言编号:9769-363909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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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建筑施工企业,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对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核算及报表衔接问题存疑,例如 原核算方式下的账务处理用到的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是否将余额结转至新科目”合同履约成本,合同结算“等,报表是否相应调整期初报表数据?原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应结转至哪个新科目?请予以帮助,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该科目核算。该科目可按合同,分别“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该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留言编号:1501-363950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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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财会〔2019〕6号文中对于“研发项目”的列示规定: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对此,我有不明白之处:“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要调整至“研发费用”项目列示,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研发投入费用化的金额,会导致报表列示金额不准确。且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看该项资产的实质,如果是为销售项目转为营收而使用,我认为是可以计入项目成本中,如果是为新的研发项目而使用,计入研发费用中,如果只是闲置或无法准确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那不赞成调整到研发费用项目列报。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列报。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留言编号:7472-363942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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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左边项目列,最新版本是否有“(五)专项储备”“1、本期提取”、“2、本期使用”“(六)其他”?请附上官网的发布链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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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找《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留言编号:4360-363949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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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申请注册了3个软件著作权,产生了研发费用,3个软件著作权有的对应专属项目,有的对应通用项目,研发费用该如何归集,影不影响加计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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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中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关加计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留言编号:2076-364025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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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筹备期间的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待企业投产当月一次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同上进行财务处理么?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有关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留言编号:8579-363925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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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里程碑付款,服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施工服务阶段。咨询的问题是:1、该合同是否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一个履约义务,项目施工服务阶段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2、第一项履约义务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第二项履约义务(即项目施工服务阶段)按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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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留言编号:6934-364138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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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留言编号:9511-364341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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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边经税务机关了解到,外地按核定征收预交个人所得税不可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出,想咨询这个业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是先计入成本或者费用汇算清缴调出吗?还是其他处理方式?望解答,这个实际操作问题在书本和政策法规上没有找到,希望有人看到我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您背景中提及的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借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贷方计入“应交税费”。有关税前扣除等涉税问题,请咨询税收部门。
留言编号:7246-364293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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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终了,转出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转后应交增值税余额是否就应该为零了?而期末(月度和年度)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属于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今后期间进行抵扣的是否应进行会计处理?如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不进行会计处理,下月或下年账页期初数如何填列各明细项目?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留言编号:9707-364281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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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免征的增值税是直接计入营业收入,还是要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额)然后确认为其他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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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留言编号:2071-364615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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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的官网能查询到相关最新的会计政策吗?如果能查询,怎哪里查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可以通过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或“企业会计准则”专栏查找。
留言编号:7772-364486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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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设期间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哪个科目?请告知相关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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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留言编号:6386-364447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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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未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事项进行说明,是否期末进项税额留抵在下期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结转下期再转入进项税额?希望明确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事项,以及年终应交增值税各专栏如何结转到下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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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留言编号:4610-364438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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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长期待摊费用最长可以摊销几年,目前没有查到会计准则关于这个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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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摊销年限。
留言编号:3101-364718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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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盘维护费会计分录,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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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留言编号:2946-364843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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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是计入 “支付的各项税费”中还是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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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留言编号:0217-364805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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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问题。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里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将此差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请问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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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留言编号:8766-364739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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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新会计准则,修订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现在出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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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留言编号:6058-364738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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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收入、政府补助这些会计准则改了,什么时候可以出一份最新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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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留言编号:3292-364738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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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请问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是否需要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做“借 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并”借 其他收益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分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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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留言编号:7469-364843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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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合同负债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具体分析)吗?重分类时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金额,如果不还原那岂不是口径不一? 2、当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合同负债吗?如果是还需要拆分为税和不含税价?那对于客户几千的公司实务该怎么操作?如果重分类时不需拆分,那么报表中的合同负债岂不是一部分含税一部分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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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包含相关增值税金额;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留言编号:3704-365662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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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的老师好!我是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对重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有疑虑,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我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排水业务和供热业务,近年来收到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资金较大,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供排水管网、供热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财建[2005]3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即按照财政部的文件,公司收到的投资补助应该作为资本公积核算。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公司应该将收到的投资补助作为递延收益核算。投资补助是发改委下达但由财政给钱的,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收到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作为递延收益还是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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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留言编号:4120-365887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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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 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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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留言编号:1509-365853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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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文件还有效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以及《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制度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2〕21号)、《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30号)、《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的通知》(财会〔2004〕6号)等内部会计控制系列规范均已失效。
留言编号:9393-365879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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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会计新版的科目编码大全(明细至末节科目),经查询各准则未见详尽科目编码,望给予解答。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留言编号:8147-365812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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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贷方计入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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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留言编号:4172-3658121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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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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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留言编号:8164-365817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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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有对应的列举,同时第四条中也没有类似“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请教一下:认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不是就严格按照第四条的10种情形执行即可?还是还需要考虑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影响或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有的受同一方控制,有的受该同一方的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这样的两方或两方以上,是否构成关联方呢? 2、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里的“受国家控制”该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受国家控制,多为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也有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在认定时,是否受管理层级影响?比如: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各央企下又有很多各自的子公司、孙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否都可以穿透认为,同受国家控制?因为这些孙公司、子公司最终的都受国资委管理和控制。再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都是国资委管理控制,中石油某省子公司,与国家电网某省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是否属于这里的同受国家控制情形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财会〔2019〕21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留言编号:2165-3659645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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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对于PPP行业的会计核算,除了以前的解释2号,现在更新补充了解释14号,仍然解决不了会计核算的疑惑,建议针对项目公司自己施工、发包施工,同时结合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三种付费方式分别通过案例进行具体指导。同时建议针对PPP行业,制定相应的涉税政策。尽快解决全国在该行业会计核算、涉税过程中的各自为政局面。急切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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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陆续推出有关应用案例,请通过财政部会计司网站进一步关注。涉税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留言编号:3949-365964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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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公司在15年前购入一栋房屋,当时合同只约定一个总价,含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账面上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30年折旧,现公司拟将地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成露天停车场,请问如果要拆除,是否要把地上建筑物折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由于入账时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如果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确定地上建筑物的清理金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判断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是否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如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8145-3561879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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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A,由项目公司外包其他建筑公司修建一座桥梁,建设期为3年。并约定,在建设期结束后,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审计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对甲公司进行固定款项的支付。 建设期内,项目公司A为建造桥梁共发生成本10亿元(与融资相关的利息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不含在内) 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公司A投资建设的桥梁进行了审计验收,验收结果显示桥梁评估价格为9亿元,并承诺在未来五年时间内每年年末向项目公司支付3亿元作为对价,最后一年末,项目公司A无条件将桥梁移交给政府。 请问:建设期结束的时点,项目公司A应做何种账务处理? 望老师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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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判断有关业务是否属于该解释范围的PPP项目合同,如属于,应当按照该解释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7929-356768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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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将预收房款结转收入10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款200万元 第一种核算: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82.5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 第二核算: 借:预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低减) 16.51 贷 :主营业务成本 16.51 个人认为第二种核算正确,理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66.06万元,第一种核算的销项税额是82.57万元。最终不知哪种核算正确?请领导回复下,谢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
留言编号:6652-3567750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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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是否可以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发生额一并结转,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中。即,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结零。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留言编号:7396-3572808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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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息优惠,地方政府给于银行免息金额的50%作为奖励,这个奖励对银行来说是财政补助吗?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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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以及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留言编号:7657-357625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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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额使用哪个会计科目?合伙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投资额分支机构会计处理时使用什么会计科目(总分关系)?依据是什么?现行有关于合伙企业账务处理相关的准则或会计制度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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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其适用范围的会计准则制度,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6837-3576064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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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账面累计亏损较多,管理层想要采用实收资本弥补累计亏损。 从会计角度来看,目前这个问题似乎存在争议。 按照规定,资本公积是不可以弥补亏损的,那么同为资本性质的 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弥补累计亏损? 一: 按照如下现行 准则中的说法,就算减资,也是冲了资本公积,似乎走不到未分配利润这里: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 目前还有一种观点,减资后视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捐赠,那么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计入资本公积更为合适? 三、 除此以外,目前实务上,上市公司确实有减资补亏的实际案例。 众说纷纭,有些捉摸不定,特此来请教。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减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关于实收资本是否可以弥补累计亏损的问题,请咨询相关部门。
留言编号:1295-3576777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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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未盈利,账面呈现累计亏损。未弥补此累计亏损,母公司拟减少该的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弥补,但减少的资本不会支付给母公司。 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是否为: 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另外,目前用实收资本弥补累计亏损的做法似乎存在争议,因此想问下是否可以这么操作? 请不吝赐教。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减资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具体请咨询相关部门。
关于企业减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4001 实收资本”科目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留言编号:5000-3574412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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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计司工作人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营改增以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哪个科目?营改增以前是计入管理费用-残保金,营改增以后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72号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是否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根据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是否2019年的残保金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而不是管理费用?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留言编号:1693-359044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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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公司销售商品在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公司为运送商品发生的搬运费、运输费,以及为存货投保的保险费是否应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并在确认收入时转入营业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支付的销售佣金在发生时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确认收入时应该转入营业成本还是销售费用?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该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科目。
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留言编号:4763-3590026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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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根据CAS29.39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那么承诺事项的金额,是包含增值税的金额还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承诺事项进行披露。根据该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留言编号:8083-3662811答复单位:[国库司]回复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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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否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规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财政部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目前暂不具备公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