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热点问题
1.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根据比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配,请问其调查表“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两项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所得税上,“当期应缴税金”需由总机构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全部填零;“当期实缴税金”根据2014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填写。
2.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后税额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配,请问填报减免税情况时,应统一在总机构填报,还是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填报?
答:优惠仅在总机构调查表中体现。
3.问:减免税调查表中“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如何填写?
答:“企业享受减免税起始时间”,指纳税人享受某项减免税政策的起始年度。如某项减免税政策的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年度为2010年起,而某纳税人从2011年开始享受这项减免优惠政策,则在该栏应填“2011年”(不填月份)。
4.问:纳税人2014年1月份申报2013年12月份增值税税款的时候,享受了防伪税控系统和设备维护费全额抵扣税额的优惠,那么这个计入2014年的减免税优惠并且填报2015年减免税调查表吗?
答:该优惠属于征前减免,且税款所属期在2013年,因此不在此次填报的优惠范围内。
5.问: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如何填写?
答: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须核实“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两项,据实填写调查表上半部分的基本信息,点击左上侧补零按钮,再保存上传。
6.问:对于因季度预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汇算清缴时产生退税,但截至填报日期尚未实际收到的,是否需要填写该优惠项目?
答:该项目属于征前减免的税收优惠,不受是否实际收到的限制,应填写对应优惠项目。
7.问:分支机构是否需要独立填报减免税调查表?
答:此次调查范围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因此有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也应报送调查表。
8. 问:2015年办理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体现在“当期应缴税金”和“当期实缴税金”中?
答:“当期应缴税金”指企业2014年所属期应缴纳的国税各项税金;“当期实缴税金”指企业2014年实际缴纳入库的国税各项税金。因此,上述补缴税款应体现在“当期应缴税金”; 而不体现在“当期实缴税金”。
9.北京国税减免税调查税种范围是什么?
答: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