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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5年发票管理

09-29 我要评论

2015年发票管理

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1.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开具电子发票吗?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10月16日起,增加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因此,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2.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一)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二)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三)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我企业是通州区的纳税人,可否在朝阳区国税局领购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领购下列普通发票适用全市通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凭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朝阳区国税局领购北京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问答

1.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后,当月开具的发票,是否还可以作废?

答:开具发票仅实时上传,未进行抄报税,是可以作废的。

2.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明细已实时上传,请问实时上传后,系统是否自动验旧?还是需要抄报税后,才能完成验旧?

答:实时上传发票开票明细数据后,系统自动完成验旧。系统是否已完成验旧,请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发票结存的查询。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由于发票明细已实时上传,非征期购票时,是否需要抄报并清卡?

答:纳税人实时上传发票后,系统已完成自动验旧,即可非征期购票,不需要非征期抄报,不需要非征期清卡。

4.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征期抄报税完成后,是否还需要清卡处理?

答:征期抄报税完成后,需要做清卡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置升级版的税控设备,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发票为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增值税。

6.开票系统升级前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有误,升级后票种变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开具红字发票?

答:可以在升级版发票系统中,开具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信息一致的负数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问答

1.企业销售货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网上预申请填写申报单时,怎么选择分类项目?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分类栏,选择销售货物与劳务;细类栏,填列货物;名称栏,企业根据实际销售货物的名称自行填列。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辅助填报工具》第2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系统自动代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辅助填报工具》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答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通过怎么办?开具红字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的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超过认证期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超过认证期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国税发票查询相关问题

1.北京国税发票目前有几种查询方式?

答:北京国税发票目前有三种查询方式。

  (一)网站查询发票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中部靠左侧发票查询,或点击“发票查询”标题按钮,进入发票查询页面。

  (二)电话查询发票

  拨打12366热线进入“北京国税业务”  →选择3“信息查询”→选择2“发票查询”后进入电话查询系统。

  (三)手机客户端查询发票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公众参与”中点击“手机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目前仅支持安卓系统,可选择直接下载或二维码下载。

2.这三种方式目前可查询北京国税哪些发票?

答:网站、电话和手机客户端这三种方式,均可查询北京国税2010年以后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冠名票、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集贸市场代开发票,以及2011年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网“发票查询说明”中有说明)

3.电话查询时特殊字符(如英文字母)应如何输入?

答:电话查询发票查询条件输入英文(如:纳税人识别号)规则为:以*号键加数字键组合,*01代表A,*02代表B,*03代表C,以此类推(常用字母:G代表*07,L代表*12,T代表*20);输入日期(如:开票日期)规则为: 2014年3月11日输入20140311;输入金额(如:开票金额)规则为:小数点以*号键代替。

4.在北京国税网站查询发票时,系统提示“税控后台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是怎么回事?

答:查询本系统尚未收录信息的发票,查询系统提示“无此票信息”。查询结果显示:“税控后台未接收到该发票的明细上传信息”时,请间隔数日或次月再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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