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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7年资源税类热点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2017年资源税类热点问题


1.资源税改革后对于共伴生矿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规定,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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