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进出口税收类热点问题
1.纳税人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照相机的出口退税率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规定:“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