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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7年车船税类热点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2017年车船税类热点问题


1.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2.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没有开车船税完税凭证,而是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了车船税信息,这样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公告)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3.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如何在增值税发票上体现?

答: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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