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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5万环保处罚要补税3655万!上市公司二审败诉,拟申请再审

5万环保处罚要补税3655万!上市公司二审败诉,拟申请再审

陇上税语微信公众号  2021.5.8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于近日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上诉人):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61942230J

住所地:格尔木市郭勒木德小甘沟109国道K279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龙

2、被告(被上诉人):格尔木生态环境局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海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淮军强,该局局长

(二)诉讼事由

原告青海宏扬自2020年5月9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做出的编号为“西税-稽通【2020】1号”《税务通知书》,被告知青海宏扬存在被被告行政处罚5万元,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原告青海宏扬要求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海宏扬的诉讼请求,青海宏扬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做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判决结果

本案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青海宏扬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案诉讼为确认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因确认之诉间接影响金额3,655万元人民币,此影响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2、公司基于审慎性考虑,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期间,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在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预计负债”进行计提预计未决诉讼损失3,655万元,对公司2020年当期利润影响已经做出预计。

3、本案二审判决后,青海宏扬拟申请再审,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5月08日

陇上税语注:

根据子公司青海宏扬公司与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20)青2802行初26号)材料显示,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青海宏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5万元。2020年5月9日,青海宏扬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编号为“西税一稽通[202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因青海宏扬公司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且返还处罚后36个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3655万元。青海宏扬公司将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诉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格环罚字[2015]006号文件违法并且无效。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青海宏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20年度计提预计未决诉讼损失3,655.00万元。2021年3月,青海宏扬公司提出上诉,截止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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