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沿革
发布日期:2019-07-26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新三板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2014年6月,为落实国务院的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2014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调整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后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和1个月以上至1年的政策维持不变。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比照101号文件执行。
由于48号文件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2019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优惠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