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规则的内涵及适用
2021年02月0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钟原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第三十七条,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其归纳为“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
“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的内涵在于体现有利行政相对人原则,是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适用例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5月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采取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适用新法,并为各级法院参照执行,但一直未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确定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俗地理解,“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就是在旧法的基础上,新旧法对比哪个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则适用哪一个法。
“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的明确,有利于税务机关正确适用新旧法律规范,尤其对税务稽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税务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时,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一是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并终了于新法施行之前。
在新法施行之前作出处罚,适用旧法。
新法施行前未作出处罚,在新法施行后作出处罚,旧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新旧规定一致的,适用旧法。
新法施行前未作出处罚,在新法施行后作出处罚,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
二是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呈连续或继续状态终了于新法施行之后。
旧法、新法均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
旧法不认为是违法,新法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但新法不溯及既往,不对新法施行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是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后,适用新法。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