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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情形,终止退税代理机构的退税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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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情形,终止退税代理机构的退税代理服务?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发现退税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会商同级财政、海关等部门后终止其退税代理服务,注销其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三)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资料未按规定留存备查;

  (四)将境外旅客不符合规定的离境退税申请办理了退税,并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五)在服务期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六)未履行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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