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是否应该在四川省预缴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8-05-0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我企业是重庆市的一个建筑企业,总部设在重庆,二级分支机构也设在重庆。近日,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到四川省从事建筑业务,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此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我企业认为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应回重庆缴纳。(我企业已经向四川省税务机关提供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我企业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我企业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而我企业不应该在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川税务机关观点的理由是: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该条规定适用于我企业已在四川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收入、工资、资产汇总到四川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此种情况下由四川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可以不就地预缴税款。如果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在四川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重庆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再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分配税款,那么税款就由重庆征收,损害了四川省的税收利益,与国税发[2008]28号文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原则的同时,兼顾各省税收利益的立法本意不相符。
而且如果我企业的观点正确,那么以后所有建筑企业都不会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名义经营,随便策划一下,在总机构所在省再设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然后所有的外省业务都由此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经营,那么建筑业务发生在其他省,而其他省都征收不到税款,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正常秩序会受到破坏。
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汇编与难点解析2008年——2017年1月》一书中,在第603页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进行了解析,解析内容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此解析已明确,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到我企业的情况,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况”,应在“项目所在地”四川预缴企业所得税。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国税函[2010]156号文进行解读,我企业不能准确掌握156号文件精神,不知道四川税务机关的观点是否正确。特请总局为我企业答疑解惑,明确答复由我企业重庆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四川省从事建筑劳务,此项目部是否应该在四川省预缴企业所得税?谢谢!
答: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因此,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部不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