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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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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4-01-17

问: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时,针对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 式的投资者类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 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标 准。现阶段,基金业协会建议,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 计不超过 200 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 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50 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协会关于合格 投资者建议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 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 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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