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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5+1地区高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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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98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9号

来源:财政部

日期:2019.7.8

韩金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进口药械关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口药械等关税、增值税减免问题

  为了支持医药行业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关税方面,除个别管制药品和我国特产中成药外,绝大多数药品的进口关税已于2018年5月1日降为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扩围谈判成果,我国已承诺并开始逐步降低进口医疗器械的关税。参与降税的医疗器械进口关税大多已在今年7月1日降至1.3%,最终在2021年7月1日降为零,其他少数产品也将在2023年7月1日逐步降为零关税。2018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5%。

  增值税方面,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16%、10%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13%、9%。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进口药械等已可享受上述改革减税红利。今后我们将继续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税制改革、医药行业发展情况等统筹研究相关问题。

  二、关于先行区复制平潭综合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支持海南等经济特区发展,我国对包括海南在内的“5+1”地区给予了高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特殊优惠政策,即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对支持海南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深化增值税制改革、降低增值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加计扣除范围,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大幅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等。海南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广东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而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其他地区不宜简单比照复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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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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