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问答321问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问答321问汇编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问答321问汇编

       目录

       专项附加扣除——通用(54问)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22问)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28问)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29问)

       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19问)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18问)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7问)

       其它个税和征管问题(13问)

       个人税所得税APP问题(2问)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75问)

专项附加扣除——通用(54问)

       1、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2、我是单位的财务,对我们单位的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得核实下才能给他们办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3、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5、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我们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对您提到的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6、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7、看专项附加扣除办理规定,要享受就得报信息。可是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8、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9、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0、我想问下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11、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2、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14、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 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 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 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 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1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6、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17、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8、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0、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1、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22、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23、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4、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5、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6、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7.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8.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29.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0.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31.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2.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33.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4.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35.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36.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7.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38.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19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18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39.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答: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4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1.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答: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2.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年。

       43.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44.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5.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46.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47.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答: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48.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答: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9.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50.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答: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51.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答: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可参考“一(13)问题描述”)

       52、如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的电子模板?

       可登陆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的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系统后,再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菜单,选择具体项目,点击“导入”下载模板即可。

       53、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54、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22问)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3、如何知道贷款买房是不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您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5、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7.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8、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9、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1.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2.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1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1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1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8、我和太太婚前各自买了一套房,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应该怎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您和您太太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或者由您和您太太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9、我们购买的是首套住房,是不是住房贷款利息有扣除啊?咋扣除的?

       如果您购买的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每个月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在贷款人名下进行扣除。

       20、夫妻婚前各自购了住房,住房贷款扣除问题

       夫妻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夫妻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1、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28问)

       1.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2.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3.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 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8、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9、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10、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1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4.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1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16、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17.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18.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19、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您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1、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23、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24、住房租金扣除、合同备案问题

       您好,住房租金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

       25.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26、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7、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28、北京,租房租金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和您的情况,您在北京工作且没有住房,发生的房屋租金支出,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29问)

       1、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我的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5、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6、子女教育扣除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如果子女是在境外读书,按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7.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8.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10.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1.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12.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4.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6.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7.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18.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9.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20.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21.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22.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23.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2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25.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6.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27.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28、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9、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19问)

       1、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2、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6.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7.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8、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9、学历学位(税乎注:官方互动交流时问题不全)

       如果您所从事的继续教育没有学历,只有学位,在学习过程中,您也可以按照每月400的标准,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方式是什么?

       答: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5.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6.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7.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8.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9.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四、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18问)

       1.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现行规定是按照父母均健在的情形进行设计的,即按照两位老人的赡养标准测算的。按照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年龄达到60周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对有兄弟姐妹、但已经过世目前仅剩纳税人一人的,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扣除?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因兄弟姐妹去世只余一人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3.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7、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我家有两“宝”,是不是就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报送的资料会不会很复杂?

       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条件其实很简单,只要您赡养的被赡养人中一位年满60岁,即可按月享受扣除。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每月可扣除2000元。如果您有兄弟姐妹,每月2000元的定额扣除额度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具体的分摊方法,兄弟姐妹可以均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此外,无论是约定分摊还是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享受时,需要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请特别注意要将这份书面分摊协议留存5年备查。

       8.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1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1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主要是考虑与《婚姻法》有关隔代赡养的规定保持衔接(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13.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14.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15.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16、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7、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8、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7问)

       1、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祝您的家人早日康复!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5.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6.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7.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其它个人所得税和征管问题(13问)

       1、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6、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7、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8、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您好,除了在线访谈类的形式,有没有其他的培训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观看的?

       除在线访谈形式有无其他形式: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组织了很多免费培训,您可以报名参加,您还可以通过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官方微信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小视频、图解等。

       10、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税务机关在加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提出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压缩处理时限等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未执行到位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个渠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一方面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将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其他类别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应于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结。

       11、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此次改革中,税务总局如何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四项措施,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是按照宣传辅导方案要求,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法宣传,组织包括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在内的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是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分类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免费开展实名认证、信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等专题业务培训。

       三是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税务机关为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绿色通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专题培训,确保其精准掌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和宣传口径。

       四是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和指定纳税人参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收费服务项目,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服务经营活动,严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税务机关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监管,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黑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肆意抬价、蒙蔽纳税人等“中介黑”现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推送稽查部门处理等。

       总之,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管,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促进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12、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

       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

       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13、我在企业干,对于个税之前不是特别清楚,想了解下我有问题的话可以问哪里?税务局有对我们的培训吗?

       谢谢您的提问!为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系统操作,各地税务机关组织了很多培训和辅导,您可以报名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人学堂免费培训,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12366.china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各地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还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个税APP问题(2问)

       一、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1.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操作说明:

       (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

       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点右上角【手机APP】获取二维码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

       1)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2)苹果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2.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

       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18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75问)

       一、实名办税管理

       1、客户端登录界面账号登录如何填写?

       填写办税人员实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若之前未注册过,可以点击立即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即可

       2、登录界面的密码忘记了?

       点击登录界面的“忘记密码”,填写身份信息后再选择一种可用验证方式,验证通过后,然后在重置密码页面完成新密码的设置即可

       二、信息采集管理

       1、联系方式如何批量修改?

       步骤一:请您点击软件上方代扣代缴,进入代缴代缴模块;

       步骤二: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出→→全部人员;

       步骤三:请您在导出的EXCEL人员信息表中对“联系电话”列进行补充或修改;

       步骤四:修改好保存成功后,请您再次打开个税软件,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点击选择,选择对应的人员信息EXCEL表格→→打开,导入成功就可以了。

       2、人员信息如何查询?

       请您点击左边“人员信息采集”→→点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就可以查询出您需要的人员信息了。

       3、导入人员信息批量修改非正常。

       步骤一:请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选中所有人员,点击“高级”→→“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点击“修改”;

       步骤二:在标准模板中输入本月在职员工的信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导入文件”将做好的模板重新导入,这样就可以把离职人员修改为非正常了。

       4、人员信息如何报送?

       打开左侧【人员信息采集】→→点击【报送】按钮→→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完成人员的报送了。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人员离职后修改非正常时也是需要报送的。

       5、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及【获取反馈】的功能。

       升级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后,需要将自然人信息报送局端进行身份验证(目前主要是对居民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如果身份验证不通过,需要对证照号码进行修改的,必须重新添加人员信息。

       注:以前系统申报过的人员,升级成自然人系统也是需要先进行人员报送的。

       6、【身份验证】各状态的含义。

       (1) 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通过”,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一致,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 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中”,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

       (3) 身份验证状态为“暂不验证”,表示该自然人身份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等),目前尚无法进行验证,可以忽略该结果,正常进行后续操作。

       (4) 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表示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不一致,可以核实后将信息修改正确,如果确认无问题的,可暂时忽略该验证结果,正常进行申报。

       注:目前暂不强制校验身份验证。

       7、人员信息采集中为什么添加【报送】功能?

       为了保障信息准确性,避免因误操作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息功能错误,损害纳税人权益。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人员离职后修改非正常时也是需要报送的。

       8、以下【x】位人员未完成报送登记,请及时完成报送并获取反馈:姓名:【xx】 证照号码: 【xxx】 。

       这是因为提示的人员没有进行报送登记,根据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人员信息必须先完成报送登记,才可进行申报表报送。

       您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提示中的人员勾选上点击【报送】,再点击【获取反馈】获取身份验证结果,身份验证通过后就可以正常生成报表申报了。

       9、【报送状态】“待报送”,【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

       点击【人员信息采集】→→上方【报送】→→会将所有【报送状态是“待报送”、身份验证状态是“验证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报送→→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10、【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

       【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中”的人员,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无需再进行另外的操作,您正常申报就可以了。

       11、【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不通过”。

       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的员工,也是可以正常申报的,但根据政策要求,建议您还是自行核对和修正错误信息。

       注:系统自动检测需要报送的人员信息,人员离职后修改非正常时也是需要报送的。

       12、【报送状态】“待报送”,【身份证验证状态】“待验证”。

       如果人员信息采集中有人员的【报送状态】为:待报送,【身份证验证状态】为:待验证,这个是需要点击下【报送】按钮的,报送之后再点击【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13、人员报送提示“姓名:SS 证照类型:外国护照  证照号码:xxxxx  校验不通过:需要选择【是否境内无住所】。

       原金三个税系统中没有这个选项,现在为了规范申报,软件中添加了【是否境内无住所】这个选项,您在人员信息采集的界面上按照实际情况做一下设置即可。

       14、没有申报过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人员信息没有在软件中申报过,也未报送过,如果您已经填写好相关报表,请您先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在填写过的所得项目表中删除该人员收入明细,再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删除该人员即可。

       温馨提示:人员信息没有在软件中申报过,但是【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状态】显示【报送成功】或是【待反馈】,这种情况需要您将这个人员的状态改为【非正常】,再重新【添加】这个人员的正确信息。

       15、有申报记录的人员信息如何删除?

       已经在软件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进行删除,您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软件中提供了隐藏非正常人员的功能,您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就可以了。 以后的报表中此人将不再出现。

       16、人员信息如何添加、导入?

       您可以根据要登记的人数多少进行选择:

       (1)人员少,请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逐一增加人员信息就可以了;

       (2)人员多,可以下载人员信息模板,在模板中填写好人员信息后批量导入软件。

       17、人员信息导入模板下载。

       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选择您需要保存的路径,点击保存就可以了。

       18、人员信息如何导出?

       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点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需要导出的人员前面打钩,然后点击上方“导出”按钮→→选择“选中人员”或者“全部人员”,保存就可以了。

       19、人员信息如何打印?

       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点击“展开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在需要导出的人员前面打钩,然后点击上方“导出”按钮→→选择“选中人员”或者“全部人员”导出纳税人信息进行保存下来打印。

       20、人员工号如何导入?

       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下载的模板中带星号的为必填项,工号为非必填项,如果需要,请先在模板中填写工号信息。

       21、软件中显示的顺序与模板中不一致。

       情况一、如果您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有工号,点击“工号”列会出现三角图标,点击图标即可按工号排序;

       情况二、如果您的人员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没有工号,您可以点击“姓名”或其他列进行排序,也可以设置工号后再按工号排序。

       22、工号如何修改?

       打开“人员信息采集”,选中要修改工号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工号”→→输入“前缀”和“顺序号”,点击“确定”就可以了。

       23、工号如何批量删除?

       请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选中要删除工号的人员,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工号”→→“前缀”和“顺序号”都为空→→修改,弹出“是否清空所有工号”的提示,点击“确定”就可以了。

       24、新员工需要使用离职人员的工号,如何处理?

       如果需要使用离职人员的工号,需要先将离职人员的工号删除,再将新员工编写下工号信息。

       离职人员删除工号: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将需要修改的离职人员信息双击打开→→删除工号信息后“保存”。

       新员工工号编写:人员信息采集→→勾选要编写工号的人员→→填写工号后“保存”。

       25、姓名如何修改?

       情况一、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验证不通过” ,可直接将姓名修改正确;

       情况二、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姓名就无法修改了,您可以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

       温馨提示:由于上述方式修改后可能会税务系统将会形成两条记录,建议最好由员工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变更业务。

       26、证照号码录入错误如何修改?

       情况一:未报送过的人员:请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双击打开该人员,将证照号码修改正确,点击“保存”就可以了哦;

       情况二:已报送过的人员:

       (1)如果是证照信息填写错误或更换新的证照(例如:证件类型选择错误,证件号码数字填写错误,由于更换护照,护照号码变更等)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申报当月数据,当月申报成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业务。但建议最好由该员工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2)如果是A员工错用的B员工的证件号码,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将错误的员工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期正常申报,往月的错误的报表需要您更正申报。

       提醒提示:更正申报可能会涉及到滞纳金。

       27、非正常人员如何修改为正常?

       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先点击“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将所有人员显示出来,然后选中需要修改的员工,点击“更多操作”→→“修改”按钮,将人员状态改为“正常”,然后点击“保存”就可以了。

       28、如何隐藏离职的非正常状态人员?

       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就可以把不需要申报的非正常人员隐藏了。

       29、如何显示隐藏的非正常人员?

       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右边“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就可以显示出之前隐藏的非正常人员信息了。

       30、人员信息【报送成功】后,是否可以修改?

       情况一:【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件类型、国籍】都不能修改(其他信息可以),需要变更,只能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

       情况二:【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验证状态】“验证不通过”或“验证中”,【证照类型、证照号码】无法修改,其他信息都是可以修改(注:姓名也可以修改)。

       31、显示【验证不通过】的人员证照号码如何修改?

       身份验证状态显示为【验证不通过】人员无论是否申报过都是无法直接修改证照号码的,需要先修改为【非正常】,然后重新增加正确的人员信息。

       具体操作方法:

       步骤一:选中需要修改的人员→→【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人员状态】选择【非正常】→→【修改】;

       步骤二:点击【添加】重新增加正确的人员信息就可以了。

       小贴士:申报过的人员证照号码变更后,要去税局进行自然人变更登记,否则会影响个人完税凭证的打印。

       32、人员状态为:非正常,是否需要报送?

       【人员状态为:非正常】的这些人员是无需报送的,因为非正常的人员本身不用申报个税,所以不用进行报送,显示待报送也没有影响。

       33、人员报送是否每个月都要操作?

       情况一:当月人员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不用报送,直接填写报表就可以了。

       情况二:当月人员信息发生变化了,例如:本月添加了员工就需要进行报送操作了。

       34、【身份证验证状态】显示“暂不验证”。

       暂不验证是针对护照等外籍证件,其他无第三方数据验证的证件的验证状态。这个提示是不影响的,您可以忽略,只要【报送状态】显示:报送成功就可以。

       35、【身份证验证状态】显示“验证中”。

       这是表示尚未获取到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登记信息,导致验证需要的时间久一些,请您耐心等待一下,局端验证通过后,系统会自动获取到验证结果,您不需要重新再获取反馈,正常申报就可以了。

       36、人员信息身份验证多久可以反馈?

       身份验证是有延时的,不过这个没有影响,报送状态显示的是“报送成功”就可以发送报表的。

       37、人员信息采集点击保存没有反应?

       人员采集时,带星号的是必填项,您检查一下,保存后是否有些项目标注了红框,将标注红框的都填写正确后保存就可以了。

       38、证照类型、国籍怎样修改?

       情况一:这个人员是刚采集,并且在【人员信息采集】中还未【报送】,那您可以直接双击这个人员进行修改;

       情况二:这个人员之前已经采集,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过了,或已经申报过报表了,那您需要将这个人员的状态改为【非正常】,再重新【添加】这个人员的正确信息。

       39、人员姓名录入的繁体字,人员信息采集中报送状态报送成功,身份证验证状态验证成功,身份证上是简体字,修改不了名字?

       您的这种情况无需修改名字,申报到税局后税局系统中简繁体会自动转换的。

       40、人员信息如何【获取反馈】 ?

       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报送之后点击上方【获取反馈】就可以了。

       41、人员信息身份验证状态如何排序?

       您先点击一下【身份证验证状态】按钮,软件会自动将状态排序,再次点击会按相反的顺序排列。

       42、人员状态如何修改?

       请您根据需要修改的人员数量进行修改:

       人员少:请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需要修改的人员信息双击打开,就可以修改人员状态了;

       人员多: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需要修改的人员全部勾选上→→更多操作→→批量修改人员状态。

       43、人员信息如何批量修改?

       请您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将您需要修改的人员打上勾,再点击上方“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在弹出的人员批量修改界面,选择您需要批量修改的待修改属性,之后再对应修改就可以了。

       44、持有美国绿卡的中国籍员工如何登记人员信息?

       在“境外人员”中填写,国籍选择“中国”,证照类型选择“中国护照”,证照号码录入绿卡上的号码。

       45、重装系统后,软件中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为空,如何处理?

       情况一:如果系统重装前有备份过数据,可以进行数据恢复操作。情况二:如果系统重装前没有备份过数据。请直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通过模板做好人员信息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选择”,选择刚做好的人员信息模板,然后点击“导入”。

       46、人员信息采集提示:15位身份证不允许保存,请升级为18位身份证。

       是这样的,根据总局要求新增人员信息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您需将软件中纳税人身份证号为15位的升为18位才可正常申报。您可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15位身份证号的纳税人改为“非正常”,重新添加该人员18位身份证号的信息。

       47、人员信息采集提示:出生年月不能大于等于今天。

       请您检查一下身份证号码的位数以及第7位至14位,身份证号码的第7位至14位代表出生日期。

       例如:(1)XXXXXX19740228XXXXX,身份证是19位的,不正确;

       (2)XXXXXX19740229XXXX,出生日期19740229就是不正确的,1974年是平年,2月份只有28天。

       48、人员信息采集提示:姓名中间不允许有空格 。

       这个提示是因为姓名中存在空格导致的,现在税局对于包含空格的姓名增加了校验,您在人员信息系采集去掉空格再操作就可以了。

       49、人员信息模板导入提示:已有申报记录,由境内人员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姓名确定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这个提示有两种情况,请您核对:1、软件和模板中都有提示的证照号码,但是这个证照号码在软件和模板中对应的姓名不一样,您在人员登记中检查一下,如果姓名不正确,可以直接在软件中修改;2、模板中有重复的证照号码,去掉重复人员后再次导入就可以了。

       50、添加人员信息保存时软件提示:工号在系统中已经存在。

       出现此提示是因为该工号已经被使用了,请您检查一下:

       (1)如果隐藏过非正常人员,请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显示非正常人员";

       (2)点击"展开查询条件",在"工号"中输入提示中的工号,点击右下角"查询",双击打开查询到的人员,把工号删除或者修改为其他的数字,再重新导入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要分别查询

       三、过渡期申报(税改前)

       1、导入报表提示:纳税人状态不能为非正常。

       这是因为您的软件“人员信息采集”中该人员为非正常,但是模板里有其工资数据。

       (1)如果提示中的人员不需要申报,您点击“继续导入”就可以

       (2)、如果提示中的人员需要申报,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将此人员的“人员状态”改为“正常”,然后再重新导入。

       2、人员信息采集里的人员,有部分人员在工资表中不能显示。

       请您先查看“人员信息采集”中该员工的人员状态,应为“正常”,且“是否雇员”为“是”,然后点击“正常工资薪金”上方的“展开条件查询”进行查询。

       注:人员状态“非正常”或是否雇员为“否”,无法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3、个税软件中找不到报表?

       您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管理表单,勾选上要填写的报表就可以显示了。

       4、正常工资薪金如何填写?

       情况一、人员多:请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选择做好的模板,进行导入;

       情况二、人员少:请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添加”按钮,单个增加人员的工资数据就可以了。

       5、报表中无法填写姓名、证照号码?

       填写报表前要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然后在报表中输入姓名或工号后按回车键就会自动带出证照号码。

       注:人员信息采集中“人员状态”要为“正常”,填写正常工资的“是否雇员”要为“是”,只报劳务报酬的“是否雇员”要为“否”。

       6、正常工资薪金如何手工录入?

       方法一:您可以直接点击“添加”按钮,逐个增加人员的工资数据就可以了。

       方法二:您也可以点击“导入”按钮,选择“生成零工资记录,手工修改”条目,为所有正常状态的雇员生成0工资,然后双击个人信息,手工修改需要申报的数据就可以了。

       温馨提醒:录入正常工资薪金报表前请先填写“人员信息采集”。

       7、报表模板下载。

       请您打开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再打开对应报表后点击“导入”→→“模板下载”,就可以下载报表模板了。

       8、正常工资薪金模板如何导入?

       步骤一、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

       步骤二、点击“选择”找到填写好的模板,点击导入→→继续导入就可以了。

       9、导入报表模板提示:纳税人需为雇员。

       您看一下提示的人员需要报正常工资吗?

       (1)需要:打开“人员信息采集”,将该人员的“是否雇员”改为“是”,然后再重新导入。

       (2)不需要:点击“继续导入”就可以只导入其他人员的工资数据。

       10、如何生成零工资?

       步骤一、请您先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录入人员信息进行报送并及时获取反馈结果;

       步骤二、点击"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正常工资薪金"→→"导入"→→"导入数据"→→"生成零工资记录,用户手工修改"→→"立即生成数据",再发送报表就可以了。

       11、正常工资薪金报表里,点击生成工资提示:当月不存在没有工资信息的员工。

       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把需要填写工资的人员:是否雇员选择“是”,人员状态选择“正常”,修改后再重新操作就可以了。

       12、报表发送时软件提示:存在无收入信息的纳税人。

       情况一、如果提示中的纳税人因为离职、退休等原因无需再申报,请到“人员信息采集”中将该纳税人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确认数据无误后再次申报即可。

       情况二、如果提示中的纳税人只申报劳务报酬,不申报工资,请到“人员信息采集”中将“是否雇员”改成“否”。

       13、正常工资薪金报表保存时提示:纳税人信息不全,系统不能保存,请检查。

       填写报表前,需要先把人员信息录入到“人员信息采集”中,您打开人员信息采集看一下,是否有该员工:如果要报正常工资,人员状态选择“正常”,是否雇员选择“是”。如果只报劳务报酬,人员状态选择“正常”,是否雇员选择“否”。

       14、扣缴个人所得税报表数据如何删除?

       方法一:选中需要删除数据的人员,点击上方“更多操作”→→“删除”按钮。

       方法二:点击“更多操作”→→“整月数据清除”可一次性将数据全部删除。

       注: 删除数据只能在报表未申报的情况下进行。

       15、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如何填写?

       情况一、人员多:打开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点击“导入”→→“导入数据”→→“标准模板导入”→→下一步,选择做好的模板,进行导入。

       情况二、人员少:打开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报表,直接点击“添加”按钮,单个增加人员的工资数据。

       16、外籍人免税项目如何填写?

       在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填写界面,点击“免税所得”后面的“请录入明细”,在弹出的窗口中根据实际免税所得填写对应的明细。

       17、使用模板正常填写允许扣除的税费以及年金,导入软件后允许扣除的年金显示为零,如何处理?

       请您点击软件左侧“报表填写”→→“扣缴所得税报表”→→打开“正常工资薪金表”→→“导入”→→“模板下载”,您将标准版的模板下载下来,正常填写,再导入软件就可以了。

       18、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如何填写?

       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年度保费金额。

       19、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如何填写?

       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20、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如何抵扣税延养老保险?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四、其他

       1、【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与原软件的区别 。

       申报流程与原金三个税软件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原【人员登记】模块更名为【人员信息采集】,且根据税局要求增加了【报送】及【获取反馈】功能;

       (2)人员信息采集与原人员登记相比,界面也有所变化,【修改】、【删除】按钮并入【更多操作】中,增加了【批量修改】功能;

       (3)人员信息添加界面也有所变化,其中添加境外人员时,【姓名(中文)】为必填项了 ,新增了【境内有无住所】。

       2、提前准备下月数据,软件里如何操作?

       如果您想提前准备下月数据或者计算税款,请您点击“首页”,选择“税款所属月份”后,就可以填写报表了。

       注:只能提前准备数据但是不能申报,需下个月申报期再发送申报。

       3、导入模板时软件提示:系统必导项尚未关联您选择文件的表格列。

       是因为您的模板里没有提示的这一列,需要先下载标准模板,然后把刚才导入的表格中的信息复制到标准模板对应列中,再重新导入就可以了。提醒您注意:下载模板时建议重命名一下,避免覆盖了您原来的文件。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