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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义务人应当何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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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义务人应当何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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