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一处工资、两处工资及年中换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一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政策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这个概念属于中国税制上首次提出,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非常接近且听我慢慢道来!
具体方法分两步走:
第一步,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居民个人,按照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
累计收入为在本单位本年度的截止本月的税前收入额。
累计免税收入一般单位不会涉及,此处不赘述。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累计专项扣除指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本人承担的部分的累计数。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不含大病医疗支出)累计数。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指的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4项累计数
特别注意,上述指标均指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累计数据,不含上家单位的数据。
针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扣除标准、范围和条件等见下表:
专项附加扣除名称 | 扣除标准 | 适用范围和条件 |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 享受环节 |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 补充说明 | |
每年 | 每月 | ||||||
子女教育 | 不适用 | 每个子女1000元 | 学前教育:年满3岁前至小学入学前 | 对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0 元,或者双方分别扣除500元,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月 |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 含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 | ||||||
继续教育 | 不适用 | 400元 | 学历教育 | 接受教育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同一学历教育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
3600 元 | 不适用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接受教育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 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3600元 | |
住房贷款利息 | 不适用 | 1000元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继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 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以银行标识为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不适用 | 1500 元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承租人扣除。但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不适用 | 1100 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
不适用 | 8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
赡养老人 | 不适用 | 2000 元 | 独生子女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
不适用 | 具体分摊金额 | 非独生子女 | 均摊的,无需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
大病医疗 | 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不适用 |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 年度汇算清缴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以子女教育为例:
例1:如某员工2019 年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3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子女教育支出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如果另一员工2019 年3 月份向单位首次报送其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相关信息,且女儿3 月份刚满3 周岁,则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仅为1000 元(1000 元/月×1 个月)。
例2:如某员工2019 年3 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 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
第二步,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查找适用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据此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见第一步计算结果
预扣率与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累计减免税额一般员工不会涉及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员工在本单位截止本月已扣缴税款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第一步的计算结果) | 预扣率( %)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 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 36000元至 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 144000元至 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 300000元至 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 420000元至 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 660000元至 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 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例3:某职员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从1 月起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进一步计算可知,该纳税人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 元,一直适用3%的税率,因此各月应预扣预缴的税款相同。
例4:某职员2015 年入职,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 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 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 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 元;
2 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 -555 =625 元;
3 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 -555-625 =1850 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 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 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 月份和3 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如果根据上述讲解,你还不会计算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话,请在本文附件中下载税乎网的工资表模板。
二、两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例5:某职员2015 年入职A公司,2019 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0000 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 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 元,从1 月起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 元;同时该职员在B公司任职,每月工资10000元,无三险一金。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同时该职员选择在A公司扣除专项附加。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A公司每月应扣缴税款如下: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B公司每月应扣缴税款如下: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3% =150 元;
2 月份:(10000×2-5000×2)×3%-150 =150 元;
3 月份:(10000×3-5000×3)×3%-150-150 =150 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不包含同月取得两处以上工资的情形。我们理解该员工仅需要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就可,不用像之前一样,在次月进行合并申报。
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62号公告并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原因不明,关于此点需要税务总局澄清。
三、年度中间离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例6:接例3,该职员于2019年3月底从原单位辞职,该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于4月发放。于2019年4月该员工加入另一新单位,相关工资、三险一金及可扣减的专项附加与原单位完全一样,也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单位应扣款缴税: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 =75 元;
新单位应扣款缴税:
5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6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7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例7:接例6,假定该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后休息了两个月,于2019年6月加入新单位,其它数据资料同例6,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原单位应扣款缴税:
1 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2 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3 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4月份:(10000×4-5000×4-1500×4-1000×4)×3%-75-75-75 =75 元;
新单位应扣款缴税:
7月份:(10000-5000-1500-1000)×3% =75 元;
8月份:(10000×2-5000×2-1500×2-1000×2)×3%-75 =75 元;
9月份:(10000×3-5000×3-1500×3-1000×3)×3%-75-75 =75 元;
其中5、6月份该员工无纳税记录。
特别提醒:上例中,无论该员工中间工作是否连续,年末汇算时该员工可扣除的费用和子女教育费(特殊情况除外)均按12个月计算。但汇算清缴的具体方法还需要等税务总局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