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95%的中国企业:解读6000亿大减税背后的税收优惠
来源:税乎网
时间:2019.1.9
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的消息(具体内容请点击进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2019年1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干货满满,包括诸多非常有力度的优惠。税乎网根据对拟出台政策的展望,结合现行政策,特分析如下,以释企业和财税人员疑问。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预计政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的内容,税乎网预计将出台的政策如下(不排除采用差额分段计算方法,但无论何种方法,不影响本文的主要观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但不高于30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注意问题
(1)关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的判定:企业所属的行业性质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等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禁止类行业。
(2)关于工业与其他企业的判定:根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除此以外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工业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属于工业企业,否则属于其他企业。
(3)无论增值税一般纳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享受上述政策。
综上,企业仅需满足上文提及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条件和一个产业政策规定就可享受优惠。
举例:A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该企业各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201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0*25%*20%=4万,税负率=4/80=5%
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00*50%*20%=20万,税负率=20/200=10%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
1、预计政策
根据常务会议内容,预计政策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常务会中提及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常务会中提及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
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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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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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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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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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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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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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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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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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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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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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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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Y<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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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Y<500
|
Y<50
|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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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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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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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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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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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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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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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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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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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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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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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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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00
|
100≤X<300
|
10≤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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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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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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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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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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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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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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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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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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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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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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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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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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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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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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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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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Z<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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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Z<5000
|
Z<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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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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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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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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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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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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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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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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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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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X)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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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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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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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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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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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我们注意到,在国家出台的鼓励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政策里,都没有提及满足优惠的条件必须要符合上表的指标要求,是因为国家的增值税免税优惠针对的是小规模企业,而小规模企业的收入有上限的要求,所以没必要强调必须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
4、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对外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综上,仅需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收入月不超十万,季不超过三十万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
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
目前主要执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在该文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明确,我们预计下一步将针对相关条件进行放宽。
四、税乎网展望
1、组织形式的选择
在此之前,很多经济体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户)、合伙企业、分公司等组织形式,主要是规避公司组织形式的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组织形式的理论税负为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最终税负为40%(25%+75%*20%)。但根据即将出台的鼓励政策,企业所得税税负由25%降到5%至10%,加上分红的个税税负最高为为18%(90%*20%),合计整体税负最高为28%,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为35%,这势必进一步吸引小微个体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如果考虑到公司的组织形式还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软件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的组织形式更占优势。
2、虚开发票风险
因整体税负的下降,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未来三年小微企业向非小微企业可能的虚开发票新可能。
3、税控设备的采购
目前税务机关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代开普通发票,小微企业要满足免增值税的要求,需要自己购买税控设备,一方面是满足业务的随时开票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国家的免税政策。
4、折分业务降低税负
针对非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重新梳理本公司的业务,在考虑重组成本和商业模式调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拆分业务,化整为零,成立两个以上实体,以确保各个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下,以享受国家的红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