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回复:某自然人向企业出租住房,一次开出120万发票,还能免增值税?
日期:2019.1.22
问:某自然人向某企业出租住房,一次预收全年房租120万,一次开出发票,此时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据此,该自然人应在收到预收款后向其开出普通发票120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据此,虽然该自然人当月开票金额超过了10万(或者季度超过了30万元),但该自然人也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后续我们需要关注该自然人至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手续时,需要提供何种资料证明符合免税条件及代开时是否立即免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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