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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销售额”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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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销售额”那点事

日期:2019.1.22

来源:税乎网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多处提及“销售额”这个词,但我们翻阅全文,并未对此进行详细解释。但此概念对纳税人征免增值税的判定影响非常大,为了厘清事实,税乎查阅了增值税相关文件,仅针对4号公告中提及的“销售额”,梳理了以下几点认知,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额不包括的事项

        1、销项税或应纳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不含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含应纳增值税。如果销售额要表达为含税的意思,标准表述应强调为“含税销售额”。

        2、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销售额为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据此,比如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财政补贴收入、非价外费用的赔偿金、股权投资收益等,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3、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

        4、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也就是说,开红票的销售额,应可以从销售额中冲减。

        5、差额纳税下的扣除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们非常惊喜看到,税总在本次发文中将之前执行的差额前销售额调整为差额后销售额,税乎网对此表示赞赏。我们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之一、 (三)销售额中看到,销售额均界定为差额后销售额,我们认为4号公告的本条规定是与36号文完全吻合的。

        二、销售额包括的事项

        1、免税销售额。据此,外贸和生产型企业出口的销售额均应包括在其中。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无论专票还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均应统计计入。

        3、稽查查补销售额。

        4、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5、价外费用。

        其中第1-4项主要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

        而第5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纵览4号公告全文,非常遗憾,并未对“销售额”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进行定义,上述分析仅是结合现行增值税法规的一个初步探讨,我们希望税务总局进一步澄清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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