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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3期):总分转移资产、退休再任职、个人零星劳务发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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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3期)

发布日期:2019-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1、纳税人因生产需要,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按哪项应税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一条规定,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题2、境内总机构将办公用品无偿提供给其分支机构使用,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境内总机构将办公用品无偿提供给其分支机构使用,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3、我单位10月份实际发放9月份的工资,申报个税时税款所属期错误选择了9月,因此只扣除了3500的减除费用,是否可以去分局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问题4、个人临时给公司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金额比较小只有100元,能不能直接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5、退休以后再任职后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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