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5个税务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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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根溯源:揭开优质股“贱卖”真相
二、往来账不是“安全港”
三、这家药企的中草药去哪儿了
四、沿街兜售很“低端”?背后藏着大案情
五、手机店的发票“生意经”
一、追根溯源:揭开优质股“贱卖”真相
发表时间:2019-04-02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同期转让的两批相同性质的股票,价格为何相差1/3?交易双方是什么关系?“便宜事儿”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聚焦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疑点,检查人员追根溯源,最终找到了上市公司“贱卖”优质股的原因。
1 交易蹊跷:同股为何不同价
宁波市税务机关近期根据股权转让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交易疑点,追根溯源,通过详细了解企业交易情况,核实交易实质,最终确认,M工业公司在交易其无限售流通股时,转让给关联人的价格比其他交易方的价格明显偏低。宁波市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最终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423.4万元、企业所得税2582.17万元,加收滞纳金30.06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入库。
201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股权转让专项检查活动。宁波市税务机关按照上级部署组织检查人员对辖区内企业2014年~2017年3年间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开展专项检查。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M工业公司交易存在一些异常。
M工业公司是宁波一家以工业制造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税务人员发现,近几年来,该企业资本结构变动频繁,股权交易金额较大。检查人员在查阅该企业股权变动资料过程中发现,一年多以前,该企业对外转让了4.5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其中转让给刘某、金某等自然人共计2亿股,每股价格为14.87元,而转让给自然人谭某的2.5亿股股票的每股价格仅为10.03元,同期转让的股份为何价格不同?谭某是谁?为何谭某与刘某、金某等人的成交价格差距较大?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赴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了外围调查,详细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并查阅了M工业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权、公司股东等人员的历史变动信息。通过调查和核实企业经营资料,M工业公司控股股东谭某某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检查人员比对了外部获取的交易信息中的M工业公司股权受让人谭某和谭某某的个人相关信息,发现两人居住地址临近,结合两人的姓氏相同等因素,税务人员初步判断,两人很可能存在亲属关系。M工业公司在之前的股权交易中,有可能涉嫌通过关联人之间低价交易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检查人员于是决定对M工业公司股权交易立案调查。
2 首度约谈:低价交易露端倪
检查人员向企业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依法对M工业公司高管赵某进行约谈询问。约谈之初,谈及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经营状况时,赵某滔滔不绝,但当检查人员问起谭某是谁等问题时,赵某皱了皱眉头,含糊地向检查人员表示谭某只是公司的一个普通股东。当检查人员进一步问及企业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时,赵某立刻表示,M工业公司是经营规模较大的正规上市公司,向来守法经营,股权变动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合法交易。
赵某在谈及企业股权受让人谭某,以及相关股权交易时的反常表现,让检查人员意识到,赵某可能试图在隐瞒一些情况。
检查人员于是向赵某出示了谭某某和谭某的身份核查信息,以及前期核查取得的股权交易定价差异的相关资料,并向赵某进行了税法宣传,表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查工作。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信息资料,赵某最终表示,谭某是M工业公司控股股东谭某某的亲属,并且承认当时企业确实是以较低的价格将股票转让给了关联人谭某。
检查人员随即告知赵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按照该项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对该公司与谭某的股票转让交易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对此,赵某向检查人员表示,股权交易金额较大,属于企业重要事项,其纳税调整等事务,需要企业董事会研究后,才能作出决定,希望检查人员给企业一些时间进行交易资料整理和内部核查。
3 二次询问:企业坚称股价“合理”
但在此后的数月时间里,检查人员多次询问M工业公司财务人员企业交易资料整理情况和核查进度,但该公司人员均以企业负责人出差、董事会会议未召开、相关资料部分遗失等为理由搪塞。
多次沟通无果后,检查人员再次向企业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企业人员提供相关交易资料,并详细说明交易情况。
这一次,M工业公司收到税务机关执法文书后,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与检查人员接洽。M工业公司代表随后向检查人员提交了一份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企业代表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股权转让所属年度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的结果显示,企业当时每股资产对应的股份价格区间应为每股10元~每股15元之间,M工业公司以每股10.03元价格将股票转让给了企业关联人员谭某,虽然交易价格比同期转让给刘某、金某等人的略低,但是仍然处于合理定价区间内,因此这项交易的定价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中规定的“交易不合理低价”,企业情况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需要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和进行纳税调整。
4 依法核定:转变态度补税款
面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召开了针对性分析会议,仔细研究企业提供的评估报告,并对M工业公司近几年的财务资料进行了全面分析,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了重新审视和评估。最终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持续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企业股份价值评估的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和计算方法虽然有一定依据和道理,但并不全面和准确。
检查人员认为,分析确定企业股权价值,需要综合分析公司性质、资产构成、所属行业、企业规模、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等多项指标。
根据M工业公司近年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综合比较了交易净利润法、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和四分位法等股权价值计算方法后,检查人员从M工业公司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文件相关规定,最终认为采取基于算术平均法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核定企业股权价格更符合企业股份实际市场公允价值:即按照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5%,核定计算企业股权价格。按此方法计算,M工业公司与谭某交易股份的市场公允价格应为10.47元/每股。以此定价作为计税依据,进行重新测算,则M工业公司须补缴增值税423.4万元、企业所得税2582.17万元。
税务机关意见明确后,向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向企业告知了核定交易价格所用方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在此计税依据下,企业应补缴的税款。面对税务机关无可批驳的计算依据和方法,M工业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定价方式,并且未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表示异议。
但是接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M工业公司却迟迟未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催缴,企业每次都称:该笔税款金额较大,需要时间筹措。
检查人员随即再次约谈了企业,向M工业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不履行税务机关处理意见,不仅不能解决企业欠税问题,而且由于该企业须补缴税额数额较大,时间多拖一周,就将新产生约10万元的滞纳金,这对企业来讲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此外,故意拖欠税款不缴,情节严重不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将影响企业纳税信用,会对企业今后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
权衡利弊后,M工业公司主动联系了税务机关,按要求提供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股权交易资料,并依法全额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二、往来账不是“安全港”
发表时间:2019-04-23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现实中,常有一些企业尤其是往来账较大的企业,通过将经营收入挂往来账的方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极具隐蔽性。然而,往来账并非“安全港”,将收入挂往来账存在很大风险,一旦被发现,不仅应缴税款一分不能少,还要补缴滞纳金甚至罚款,得不偿失。近日,安徽省亳州市S公司就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虚列往来账、隐匿收入的问题,依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271.54万元。
应付款畸高 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风险扫描分析,发现S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指标明显高于预警值。
进一步分析,税务人员了解到,这家成立于2015年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于2016年6月开发了某商务楼项目,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预计2018年底竣工,2017年11月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销售,2018年账面预收款16160.27万元,其他应付款3175.71万元。
税务人员将该公司2018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的各项指标与其历年指标做比对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增加额和营业收入的相当比例。
“该公司是不是存在将应税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用未实际发生的应付款项虚列支出的问题?”带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分析S公司2017年以来的申报资料等涉税信息。
企业无法举证 承认少申报税款
掌握大量信息后,税务人员约谈S公司财务人员,并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其“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指标异常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S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3175.71万元,部分是向客户收取的定金,长期挂账,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没有进行结转;部分是向占用S公司资金的其他单位收取的利息,不知道向对方提供何种发票。“因未向对方提供发票不能确认收入,所以未将这笔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财务人员解释。
最终,S公司因无法举证说明其他应付款高企的理由,承认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列往来账问题,少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费。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271.54万元。
参与此案处理的税务人员指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处理往来账目,不要怀侥幸心理触碰“雷区”,要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针对有关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信息化风险识别。
三、这家药企的中草药去哪儿了
发表时间:2019-04-16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两份协查函让G医药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账目混乱、库存异常、购销“两头在外”……G医药公司经营活动疑点重重。企业中草药进销额为何差异巨大?7000多万元的中草药卖给了谁?检查人员聚焦疑点,开始了为期近两年的不懈追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机关破获一起医药经销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历时近两年时间,追踪核查,最终确认G医药公司在经营中自上游11户企业取得总金额为7016万元的447份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和虚列成本,以此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通化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243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73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一 疑点重重的购销业务
2017年初,通化市税务机关接到江苏省沛县、甘肃省渭源县税务机关发来的两封协查确认函件,来函称G医药公司涉嫌从沛县两户企业虚开品名为党参、黄芪等中草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423万元;G医药公司涉嫌从渭源县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141万元。来函请通化市税务机关从票流、物流、资金流等方面进行协查,核实通化市G医药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和抵扣税款等情况。
接函后,通化市税务机关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实施核查。检查人员了解到,G医药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主要从事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销售等业务。2014年~2016年三年申报销售收入合计1.6亿多元,共缴纳增值税272万元,平均税负为1.6%,远低于行业预警税负值。根据协查线索,检查人员准备对G医药公司先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来到企业经营地址后,发现企业工作人员并不多,空荡荡的办公室,与企业上亿元销售额的经营规模似乎并不相符。
检查人员现场核验了协查信息中所称的,该企业取得的43份疑点中草药发票,这些发票该企业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对此,G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称,这些中药材是沛县和渭源县企业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的,她看货物质量还可以便采购了。检查人员要求张某提供购销合同和推销员的相关信息时,张某却称不久前更换办公室已遗失。检查人员随即要求她打开医药经营企业质量认证系统核验企业中草药购销情况,但张某称药监局只要求录入西药购销信息,因此系统里没有企业中草药购销数据。
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实施核查。在企业存药仓库,检查人员发现G医药公司库存中有西药和中成药,但并没有中草药。对此,张某解释称,中草药购进后已全部销售到新疆等地区,因此无库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G医药公司账簿和凭证,发现该公司核算较为混乱,账目显示,从渭源县一户企业购进中草药货款采用现金支付,而从沛县两户企业购进中草药货款一直未付。对此张某称,这些货款她个人已结算,但忘记调整公司账目。检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还发现,G医药公司之前还从云南、江苏等地多家企业取得了大量中草药进项发票。其中从四川省1户企业取得的50份发票、连云港市1户企业取得的16份发票,因被征管部门列为“失控票”,G医药公司已更正申报,补缴了增值税税款82.2万元。
外地采购业务扑朔迷离、涉嫌接受虚开发票、账目混乱……种种迹象显示,G医药公司中草药业务疑点重重,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有重大虚开嫌疑,通化市税务机关决定成立专案组对G医药公司立案调查。
二 揭开真相的异地协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G医药公司检查期内所有账簿和凭证,重点对企业中草药购销实施核查。企业账目信息统计数据和发票信息显示,G医药公司2014年~2016年共从江苏、甘肃、四川、贵州、云南等多个地区购进中草药1.1亿多元,并销往长春、新疆等地,销售额合计4518万元,企业账面中草药库存为零,企业中草药购进金额和销售金额相差了7000多万元。检查人员认为G医药公司有虚开进项发票和虚列成本重大嫌疑。
但要证实G医药公司确有虚开违法存在一定困难:一是企业三年间从5个省多个地区取得了727份中草药进项发票,业务量大、时间跨度长、跨越地域广,核查难度较大;二是企业资金流中涉及企业、人员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地区,核查工作量也非常大,单靠专案组的力量短时间很难完成取证调查工作。
在案件调查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医药行业专项检查,随着全国范围内医药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通化市税务机关陆续收到了四川省绵阳北川羌族自治县、贵州省怀仁市税务机关的两封虚开确认协查函件,函件中称已证实G医药公司从两地3户企业取得的202份中草药发票为虚开发票。
随后,检查人员又接连收到四川、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发来的4封协查函,证实G医药公司分别从贵州、四川、云南和江苏的4户企业取得201份虚开发票。至此,通化税务机关共收到从江苏、甘肃、四川等地税务机关发来的8封虚开协查确认函,证实G医药公司从这些地区的10户企业取得品名为中草药的虚开发票446份。
但当检查人员再次找张某了解情况时,张某已失联。调取企业征管资料时,发现G医药公司已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这些新换人员称不清楚之前张某经营情况。
三 吐露“实情”的法定代表人
不久,四川绵阳市税警联合调查小组来到通化,对绵阳两户与G医药公司有票务往来的企业实施外调取证。税警双方经过协作,找到了失联的G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
税警双方对张某进行了询问。这次,张某提供了其担任G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的一些情况。张某称,公司采取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自行采购、销售药品;同时允许药材业务销售员挂靠到G医药公司开展业务,这些销售员自行联系购销业务,通过G医药公司结算开票,她按销售比例收取手续费。上次税务机关调查时,为了逃避责任,她编造了销售人员上门推销中草药的情况。张某称,实际上发票存在问题的10户企业的这些中草药业务,都是挂靠的业务员秦某做的,这些发票也是秦某提供的。秦某是安徽的药材经销人员,秦某购进中草药后,经过简单整理加工,一般通过G医药公司在新疆地区的销售人员赵某完成销售,赵某是通化本地人。
四 自作聪明的“生财之道”
检查人员按照张某提供的线索,拨打赵某和秦某电话,但均无法接通。
截至2018年8月,通化市税务机关共收到9封异地协查确认函,证实G医药公司从6省市的11户企业共取得44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016万元。检查人员调查G医药公司与这11户企业的资金往来发现,除1户企业是现金付款、2户未付款外,7户企业是通过银行账户支付,付款金额共4738万元,其余1户企业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金额1097万元。
通化市税务机关决定赶赴云南、四川、江苏、新疆等地,对涉案企业资金流和交易情况实施外调,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
赶赴云南、江苏等地的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张某通过G医药公司银行账户将购货款汇给上游7户企业后,款项随后均转入7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并在扣除一定比例金额后最终回流到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到新疆外调的检查人员也通过核查证实,G医药公司向上游开票企业提供的汇票为虚假汇票,1097万元货款支付为虚假付款行为。
同时,奔赴新疆对下游药店进行核查的检查人员也查证确认,赵某确实向几家药店销售过中草药,但销售数量并不大,与G医药公司购进的中草药数量和金额相差甚远。
随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张某,向其表示如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情节严重将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张某说出了实情:因秦某采购中草药无法取得发票,便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进项发票,在此过程中她帮助秦某伪造了资金流。因为G医药公司还经营西药等药品,利润较高,为少缴税款,她与秦某配合通过虚构业务、伪造资金流从外地企业虚开大量中草药发票,用以虚抵进项、增加成本少缴税款。
经查, 2014年~2016年期间,G医药公司虚构业务,从上游11户企业虚开447份发票,金额合计7016万元,偷逃税款2432万元。通化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073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企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沿街兜售很“低端”?背后藏着大案情
发表时间:2019-04-16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顺着街头散发的兜售发票小卡片线索,深圳市税警双方联合深挖细查,发现4个团伙操控2915家空壳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6万多份,涉案金额高达90多亿元。已有21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其中多数人多年前曾贩卖过假发票。
近日,沈某、林某等10人因骗领、虚开大量普通发票,被深圳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几个月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及罗湖、福田、龙岗、龙华公安分局对“海啸2号”骗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系列案件采取统一收网行动,抓获以沈某、林某、张某、卢某等为首的4个骗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团伙。经初步统计,涉案企业2915家,虚开普通发票46万余份,涉案金额达90多亿元,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和数量均创下深圳市历年来查办案件的新高。
街头兜售发票15人当场被抓
2018年1月,有市民向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称在市区一些人流密集的街头、地铁口,总有人走来串去向行人散发小卡片,兜售发票。
在街头兜售发票,是前些年多发的简单低级的涉税违法犯罪形式,随着监管不断加强,已受到有效遏制,现在怎么又出现了?带着疑问,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深挖细查,集中整治。
通过一个多月的明察暗访,稽查人员确定举报反映的街头兜售发票情况属实,这些不法分子兜售的主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不光公开在街头叫卖、派发小卡片,还通过短信、传真、网页等渠道进行兜售。
为了查清真相,揪出幕后黑手,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3月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专门成立“海啸2号”专案组,准备展开系列打击行动。
同年4月25日,在进一步调查掌握大量线索后,“海啸2号”专案组开展首次打击非法兜售贩卖虚假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部署,税警双方共出动精兵强将113人,在贩卖现场抓获嫌疑人15人。
这次行动对兜售贩卖发票分子形成了有效震慑,此后,相关地带沿街兜售发票的行为明显减少。
收集兜售信息筛出2915家虚开企业
为扩大成效,彻底消除此类违法现象,避免其死灰复燃,专案组接下来采取了两项行动:一方面,与深圳市各辖区税务局、公安局联系,提请他们加强对本辖区的巡视力度,如果发现派发贩卖普通发票小广告的现象,马上没收小卡片;另一方面,把收集来的小卡片上联系人、企业等信息输入金税三期系统,通过信息比对,结合虚开企业无税收连续开票、短时间突击开票等特征,筛选涉嫌虚开企业。
通过比对筛选,专案组发现了本市60家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的企业。进一步调查,专案组发现,这60家企业使用了多组相同信息:申领发票的手机号码相同,收件地址相同。通过实地走访,专案组确定,其中多数企业填写的收件号码、地址均为虚假信息。这基本印证了专案组的预判:这些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骗取发票、对外虚开发票。
“这60家可疑企业可能只是深圳地区贩卖发票企业的一部分,顺着这60家企业深挖,会不会找到更大规模的虚开团伙?如何顺藤摸瓜?”带着这些问题,专案组再次想到了大数据应用。
专案组将这60家可疑企业的信息输入金税三期系统、电子稽查平台、稽查比对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上下关联,发现这60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集中由27人担任。
通过侦查,专案组发现这27人是被这60家企业冒用了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注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调查,专案组发现这27人还被冒名登记为其他多个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
经过反复核查,专案组顺着这些线索又挖出900家企业。梳理这900家企业的登记、办税等信息,专案组发现这些企业领取发票时共用了4个联系方式。进一步筛查,比对分析数据,办案人员层层推进,成功实现扩围,最终延伸出2915家可疑企业。
接下来,办案人员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调取这2915家企业的开票痕迹,比如开票人员信息等,进一步排查,很快锁定了使用上述4个联系方式背后的企业实际开票人员。
在公安侦查手段的帮助下,专案组通过这些实际开票人员的社会网络、资金网络,成功锁定了以沈某、林某、张某、卢某等为首的4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团伙。
再次抓捕21名落网者大多卖过假发票
至此,案件达到收网条件。
事不宜迟,2018年6月11日,深圳市税警双方展开第二次抓捕行动,出动税务人员42人、公安人员82人,捣毁虚开普通发票窝点1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成功打掉4个骗领虚开普通发票犯罪团伙,团伙主犯全部归案。
在虚开发票窝点现场,办案人员查获了大量作案工具,包括身份证300多张、印章1000多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521份、发票领购本298本、空白发票45157份等,打击行动取得重大战果。
其中,张某虚开团伙属深圳历年来税警联合破获的最大虚开普通发票违法犯罪团伙。该团伙共控制了523家企业,涉嫌虚开普通发票138823份,开票金额超过26亿元。
通过审问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此次落网的21名犯罪嫌疑人,多数在多年前贩卖过假发票。据这些人供述,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事业单位报销的凭证,能报销员工的因公支出,能列支单位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受利益驱使,一些企业员工通过低价购买普通发票虚报支出,一些企业通过低价购买普通发票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虚开普通发票有买方市场。
针对这种需求,沈某、林某、张某、卢某等带领其团伙成员,向第三方机构大量购买他人身份证,用他人身份虚假注册空壳企业,从税务机关骗领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通过在街头派发小卡片以及使用网络、短信、传真等方式兜售发票,发送代开发票信息,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发票。
据调查,专案组筛出的2915家企业均为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的虚假企业,4个团伙将这些空壳企业包装为与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企业类型,如酒店、餐饮店、建材公司、信息服务公司等,取得普通发票后,以每份6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大肆对外虚开。
继续行动对买方市场也要打击
完成调查取证后,专案组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近日,沈某、林某等10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次打击兜售贩卖普通发票专项行动,查办企业多,涉及金额大,不仅对卖方,对买方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据了解,深圳市税务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严厉整治增值税发票买方市场,对虚开窝点涉案发票作出定性,同时函告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处以罚款并补缴税款。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办案人员向记者表示,该系列虚开发票案中,虚开企业都是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申领发票,得手后便注销或走逃。这会使被冒用身份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不法分子背上“黑锅”,轻则影响个人信誉,可能无法贷款、出境甚至乘坐飞机等,重则遭受更大损害。此次打击行动保护了相关被冒用身份人的权益,也发出了警示:大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
据悉,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下一步将整合部门协作优势,联合多方力量,加大整治骗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为减税降费政策顺利落地保驾护航。
五、手机店的发票“生意经”
发表时间:2019-04-23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一家品牌手机的地区代理商,却频频对外开出品目为电子元器件、净水试剂等产品的销售发票——企业是多元化经营,还是另有原因?购销不符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检查人员循迹追查,最终找到了答案。
销非所进:企业做的啥生意
近日,一份长达36页、涉及21户企业的虚开发票犯罪刑事判决书送达合肥市税务机关。随着司法机关判决的作出,历时两年多时间追查,合肥S商贸公司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的违法案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2016年6月,合肥市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推送的疑点信息,S商贸公司涉嫌虚开。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信息时发现,S商贸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税负水平,而且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和销项产品项目不匹配,其进货产品均为手机,但对外销售开票项目不仅有手机,还有大量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等产品,发票进销比对结果显示,其手机产品进项金额超过销项金额高达6767万元。
检查人员认为,S商贸公司购销不符有虚开发票嫌疑,但企业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情况:企业进货业务真实但对外虚开牟取非法利益;也可能企业销售业务真实但为少缴税款,采取接受虚开进项发票的方式抵税;还有一种可能该企业就是一家虚假经营的空壳企业。
检查人员了解到,S商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营手机批发和零售业务,为某品牌手机的合肥地区代理商,此前均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生税收违法、违规情况。经过电子底账系统信息核查,检查人员确认该公司购进手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无异常。对该公司的7户外地上游企业函调结果也显示,S商贸公司确有手机购进业务发生。
根据初步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排除了S商贸公司接受虚开发票虚抵税款及其为空壳公司虚假经营的可能性。但S商贸公司发票进销项明显不符,且增值税税负水平过低,对外虚开嫌疑仍然较大,检查人员决定立即对企业立案调查。
实地核查:乱账岂可迷人眼
检查人员按计划首先对S商贸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门店的各个手机销售柜台前人来人往,生意兴隆。但检查人员暗中观察后发现,该公司销售手机后很少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只是开具普通收据。
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以常规巡查为由,调阅了S商贸公司账簿资料。在查阅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并无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等产品的购进与付款记录。企业销售记录显示,公司手机销售对象基本为个人,很少与企业或单位进行大宗交易。
审核比对公司账簿和对外销售发票后,检查人员发现,S商贸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等产品的开票金额,大多与公司账簿上销售手机的金额一致。账簿中虽记载企业销售手机的货款是现金结算,但公司账簿中现金日记账却显示没有收到货款,两者信息互相矛盾。
综合分析实地核查企业账簿等信息情况,检查人员认为,S商贸公司手机销售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者,企业很少主动对外开具销售发票。同时,未见企业购进电子元器件等产品,但其却对外开具了品名为电子元器件等产品的销售发票。该企业具有利用手机销售“富余票”对外虚开的重大嫌疑。
检查人员随即依法调取了S商贸公司账簿资料,以防其毁损证据。同时,为进一步验证核实其是否存在虚开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决定对接受该企业开出发票品目为电子元器件、尿液检测设备、净水试剂产品的下游企业实施重点核查。
货流追踪:违法证据出水面
根据发票流信息,检查人员重点选择合肥市K公司、T公司和N公司3户受票企业进行调查。调查K公司时发现,双方业务往来账目信息多处不符。在收到S商贸公司票面金额为373.61万元的尿液检测设备发票后,K公司在账册上将尿液检测设备记入库存产品,但S商贸公司账上却记载的是向K公司销售手机产品。而且,该笔业务K公司账上记为“货款待支付”,而S商贸公司账上却记载“已现金收款”。面对检查人员询问,K公司人员含糊其词,无法说清该笔业务发生的详细过程。
调查发现,T公司和N公司两家企业在检查年度均从S商贸公司取得了净水试剂产品销售发票,但同期S商贸公司账簿中并无该产品的购进记录,银行也无购货付款资金记录。T公司是合肥地区净水试剂产品的一家代理商,经营规模也较大,其从主营手机的S商贸公司采购产品不合常理。并且,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同样也在T公司、N公司账目中,发现了其与S商贸公司业务记载不符的情况。
为完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调取了S商贸公司与受票企业发生的5万余条资金往来明细数据,经过仔细分析发现,K公司、T公司、N公司等企业向S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后,该笔资金在减少一定比例后,均会很快流回3家企业人员的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税警联合:嫌犯心虚来自首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黄某拒不承认企业有违法行为,坚称公司之前多元化经营,既销售手机也卖其他产品,后效益不好,转为专门销售手机。
但当检查人员追问企业对外销售的尿液检测设备用途、货物来源、生产厂家等情况,以及为何企业账簿记录信息与对外销售发票多处不符等问题时,黄某开始答非所问,顾左右而言他。
随后,检查人员向黄某出示了S商贸公司与下游企业的银行流水信息,以及交易调查情况等多项证据。黄某随即陷入沉默,此后拒不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
在询问黄某未取得言证和突破的情况下,为加快案件查办进程,检查人员依法向合肥市公安机关移交案件,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将涉案资料和已取得的证据整理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公安机关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立案,并部署警力对合肥市涉案企业人员逐一进行传唤,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在税警双方联合办案的威慑之下,迫于压力,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最终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不开发票销售产品所产生的“富余票”向下游2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违法事实。
黄某自首的消息传开后不久,K公司、T公司等15家下游受票企业的17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陆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5家受票企业负责人刘某、王某等人在走逃后,不久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有归案人员均对接受S商贸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S商贸公司利用“富余票”共向合肥市20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4份,发票金额合计6767万元。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S商贸公司等21户涉案企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110余万元,处罚金257万元,追缴S商贸公司违法所得400万元。S商贸公司负责人黄某等22名涉案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和两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拘役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