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涉及的重要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汇总
日期:2019.3.6
一、一般规定
应税销售行为 | 销售方式(类型)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标准 |
销售货物 | 直接收款 | 货物发出 |
货物未发出 | ||
托收承付 | 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 | |
委托银行收款 | 货物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 | |
赊销 | 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 |
无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 | ||
分期收款 | 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 |
无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 | ||
预收货款 | 生产工期不超12个月的货物 | |
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货物 | ||
委托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清单 | |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 ||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 | |
先开具发票 | 开具发票 | |
进口货物 | 一般情况 | 报关进口 |
销售劳务 | 一般情况 | 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 |
提供劳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 ||
提供劳务但未收讫销售款项且无书面合同收款日期:劳务完成 | ||
销售服务 | 一般情况 | 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 |
提供服务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 ||
提供服务但未收讫销售款项且无书面合同收款日期:服务完成 | ||
租赁服务 | 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 | |
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 | |
视同销售服务 | 服务完成 | |
转让无形资产 | 一般情况 | 销售无形资产并收讫销售款项 |
销售无形资产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 ||
销售无形资产但未收讫销售款项且无书面合同收款日期: |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 ||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 | |
销售不动产 | 一般情况 | 销售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 |
销售不动产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 | ||
销售不动产但未收讫销售款项且无书面合同收款日期: | ||
不动产权属变更 | ||
视同销售不动产 | 不动产权属变更 |
二、特殊规定——电力产品
电力企业 | 销售行为/结算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 销售电力产品 | 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 |
供电企业 | 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 | 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 | 开具发票的当天 |
销售对象属于居民个人 | 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 ||
供电企业 | 预收电费结算方式 | 发行电量的当天 | |
发、供电企业 | 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发出电量的当天 | |
发、供电企业 | 互供电力 | 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