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市2019年12366经典问题汇总(截止2019年3月8日)
来源:全国各省12366问答
日期:2019.3.12
天津税务局
1、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之前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抵个税,专项扣除房贷抵个税政策出台后,请问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是否冲突,比如专项扣除的首套房是商贷可以抵个税,如果天津公积金贷款二套利息是否可以继续抵个税?
答:关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综上所述,在预扣预缴环节可暂时按照原天津的文件执行,后续看总局文件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总局规定的与原天津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总局文件调整。
河北省税务局
1、关于赡养老人个税申请咨询
问:本家父辈兄弟两人,现伯父已经将近70,且无妻无子女,平日赡养义务落到我辈身上。鉴于政府现在竭诚为群众减税,但是这种特殊情况被排除掉了。因此反应情况希望政府能体恤民情。
答:您好,您的意见已收悉,已向上反映该问题,我们会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山西税务局
1、个人同时有工薪所得及经营所得如何执行专项附加扣除?
问:赵某是注册会计师和税务师,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也是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员工,其五险一金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问:
1、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每月工资不足5000元,其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2、如赵某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发工资,其年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可全部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
3、赵某是否可在税务师事务所工薪所得中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后,还可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所得中再扣除一次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符合规定的其他扣除?
答:不可以从会计事务所经营所得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价税分离过后的印花税缴纳
问:我们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合同,合同中明确区分了不含增值税总价及增值税额,请问下我们缴纳合同印花税时计税基数是不含增值税总价还是不含增值税总价+增值税额。其依据的法律条文具体是?
答:购销合同按照购销金额的0.3‰贴花,若合同分别列明销售金额及增值税额,仅就销售金额计算印花税;若销售金额中含有增值税额,则直接按购销金额计算印花税,不再扣除增值税。
辽宁税务局
1、国外大学合作研发项目相关税收规定?
问:我司与国外一所大学签定合作研究协议,共同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由国外大学主持出资,根据项目进度按季度支付我司项目资金。双方共享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在项目执行期,双方会共享实验数据和实验阶段性成果,必要时会通过国际快递邮寄部分生物材料用于推进实验进展,同时双方在有必要的前提下会派出技术人员互相支持实验工作。合作期间不会发生产品的买卖行为。项目资金全部用于研发,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和实验参与人员的开支,不会用于购买贵重大型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目前我司已收到部分项目资金,现有如下问题:
1、 该部分资金是否应记入收入?
2、 能否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4中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3、 如应交增值税按什么项目的税率交(我司为3%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4、 该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能否记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咨询认缴制下股权0元转让缴纳印花税吗?有的人说不管是认缴还是实缴都按转让份额缴纳印花税,这样对吗?注册资本是在实缴时缴纳印花税,为啥转让股份在认缴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保险营销员月度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问: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内容,保险公司营销员佣金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请问:月度如何计算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在计算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展业成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还是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这些项目?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代垫诉讼费资产损失扣除问题
问:我是金融企业,账面上挂有大量的代垫诉讼费,是追索债权时形成的。能否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文件,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5、关于个税代扣的问题
问:年底单位为每位员工发放纪念品,价值几十元,因为我们是分公司,购买纪念品的同时也为总公司的员工购买了,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购买的纪念品可以全额作为我公司的福利费入账吗?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总公司的福利费支出不得在分公司内扣除。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6、民政福利企业退税问题
问:某民政福利企业在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也未在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办理了民政福利退税手续,请问是否如法?在外地生产经营的业务是否能回本地享受民政福利退税待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符合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申请退税。
吉林税务局
1、私募基金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股份制银行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需要,已缴纳税款如何退回?
答: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2、如何理解财税2016 36号文件,附件4中第七条,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条规定进一步的解释,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上海税务局
1、请问高新企业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您好,由于您所提交的问题表述得不够清晰,难以准确答复您的问题,建议您参考以下规定。
请参阅《“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具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具体认定程序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情况请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执行。
请参阅《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同期资料本地文档(请专家回答)
问:老师您好。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可比分析需要每年更新成最近三年的可比数据吗?如有需要更新,请提供相关法规。在BEPS action plan 13中,第38条上写道:只要纳税人的经营环境保持不变,可比信息搜索可以每三年更新一次。此规定是否有法律效率,如可以依照此法规,那么是否需要主管税局的同意才可以这么做,还是企业自行判断即可。盼回复,非常感谢!
答:您好,暂无通行政策规定,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江苏税务局
1、请问财务人员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是否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司财务已在APP上填写申报,并已申报成功。但本人理解的继续教育均为首次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政策。请问税务系统是否会后台审核申报内容,并最终全员汇算清缴么?还是只汇算清缴应纳税额超6万的纳税人?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会计继续教育并不属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不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不能按照专项附加的继续教育支出进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2、江苏通用机打发票截止使用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3、我们是一家影城,顾客在美团淘票票等三方平台上购买的电影票,影城需要给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4、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我司以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30亿元,合同中无其他费用或附加条件。取得土地后需要缴纳的大市政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5、你好,我们是苏州工业园区内的一家出口企业。
目前出口订单比较琐碎,每月就同一客户的同一产品会有几十份出口报关单。想了解是否能汇总同一月份,同一客户的几份报关单,汇总开具一张出口增值税发票?
答:目前政策上没有限制,但建议您再与擎天软件公司联系确认一下在擎天系统录入操作时会否有影响,会不会有疑点。
6、江苏省有没有补发工资的相关规定?该如何缴税?
答:不管工资会计上做在哪个月,在实际发放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7、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政府的要求在开发范围外为政府配套建设一展览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该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土地成本支出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扣除,还有其取得的相关进项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
答: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不在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范围内可以正常抵扣。
8、江苏,商品房47平米,契税的税率如何征收?
答:其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 家庭唯一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计税价格×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平方米以下(含)计税价格×1%,90平方米以上 计税价格×2%
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计税价格×3%
9、红字发票抵扣联盖章模糊有影响吗?需要重新开吗?能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答:如果发票章模糊,可以重新盖不需要重新开具。
10、勾选发票作废咨询
问:A是上海企业,销售方,B是江苏企业,购买方,A在1/22给B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b在1/31上午告诉a发票有误,需要重开。a当时把发票作废。下午b财务告诉a发票他已认证勾选。现在情况是,a重开正确发票,进项转出,问b要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b不给,原因是江苏税务局说a违章操作,需要罚款。如果a在当地上海税务局办理罚款之后,b江苏税务局会返还之前作废发票的底联吗?(上海税务局作废发票一定要有三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对于销售方误作废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可以将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给销售方。
安徽省税务局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问:我是两个公司工资薪金之和超过5000,在网上可以自行纳税并且办理吗?
答:目前原移动办税APP已停止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方式)仅能办理2018年自然人个税业务。居民纳税人取得的2018年12月份的两处以上所得,需要在2019年1月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但是居民纳税人在2019年取得的两处以上所得次月不需要合并申报,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申报。
2、关于累计未弥补税务亏损的问题
问:2018年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而截止2018年末企业为累计亏损,请问2019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额度能否自动恢复。若不能自动恢复,在4月前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后能否恢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季度预缴时,若填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若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由于未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系统实际无法弥补的,则可以先不弥补,在汇算清缴后预缴第二季度所得税时再弥补。
3、购买商品不给开发票
问:本人在三曹路古今内衣店购买一套保暖衣,索取发票的时候商家不予开具,营业员讲,他们7家连锁店从来没开过发票。
答:接投诉后,我局薛阁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人反映的在古今内衣店消费,对方拒绝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该店拒绝开具发票情况属实。经过税务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强化税务知识辅导,该纳税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承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目前,该店负责人为投诉人开具发票。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感谢大家对税务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监督。
福建省税务局
1、请问福建莆田这边的出口发票开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备注栏需要填写什么信息?
答:根据《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出口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您应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在备注栏内填写出口离岸价格金额、币种(出口美元金额和汇率)、“出口”字样、合同号等信息。
2、混凝土增值税
问:你好我公司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申请按简易增收。我们现在开具的是3%的发票,如果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我司加工并由我司提供砂石等辅材,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加工费发票还是混凝土销售发票?税率是16%还是3%?
答: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针对您的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主材水泥,委托贵公司提供砂石等辅材并加工,不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应当按照加工劳务计征增值税,适用16%的税率。
相关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股权转让后又代持股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问:您好!请问居民企业处置所持有的子公司长投后又代持股份(即处置的长投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点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但根据您的叙述,我们还需核实贵公司发生业务的实际情况,建议您可以登录“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福建税务12366在线涉税政策咨询。
4、普通发票上的地址不完整是否可以用?
问: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我方的地址填的不是很完整,公司名称和税号是正确的,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如果是购买方具备的信息,均需据实填写完整。
5、年终奖分别计税
问:全年一次性奖金能不能允许单位部分员工选择单独计税,部分员工并入综合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省税务局
1、个人出租非住宅,个人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免征吗?房产税和附加税减半?哪些文件可参考?
答:1.个人出租非住宅,个人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免征;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个人也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2、没有办营业执照的个人去税务局给公司代开的材料发票,公司需要给他们交个人所得税吗,我们属于建安行业
答: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公务员单位个税咨询
问:我单位是公务员单位,有两个问题想咨询:1、政府统一从2018年7月1号起调标增资,每个在职在编人员在2019年1月收到补发的2018年7月-2018年12月的工资,该部分补发工资是否需要并入2019年1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2、政府统一规定的按照级别核定的住房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急需得到解答
答:1.一月份补发工资需要并入2019年1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税务局
1、问:我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如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否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如我公司开展售后回购业务,我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应该按贷款业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购入、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附件2 ……一、……(三)销售额。……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因此,1.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如您单位提供的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如您单位提供的售后回购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服务,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判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2、重组问题
A将其资产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B, 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完成后B公司引入了新股东,股权变更后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为40%,划入资产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请问:上述资产划转后未超过12个月B公司的股东变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第七条: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未变)、公司性质(未变)、资产(未变)或股权结构(由A100%控股变为A持40%股权)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第七条 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第七条 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上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财税2008 121号债资比
问: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请问:如果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那么就不用受债资比2:1的规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谢谢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债资比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若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2013年在其他单位登记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多年已和该单位无联系,怎么撤销
问:最近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看到,自己是2013年登记在其他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当时办理的时候好像是代办税务登记事宜留的信息与电话),现在怎么给撤销,该单位已经联系不上.一直未在税务系统进行实名制认证。
答: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三、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一)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二条规定,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因此,建议您直接拨打12366热线,确认该公司是否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如果是正常户,可制作工单转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通知公司变更办税人员信息。如果是非正常户,只有等法人主动来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才能变更您的信息。
5、境外付款缴税
问:我想请问关于公司向境外汇款这块,什么情况下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交,什么情况下是只交一种就可以?
比如说我们公司会向境外公司支付管理费,特许经营费,以及统筹服务费,这些汇款,哪些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要交,哪些是只交其中一项就可以,境外付款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凭什么东西抵扣,一直没找到明确的政策,所以想咨询下,谢谢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附件2:……一、……(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发生的业务属于向境外单位购买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且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如您此项业务符合上述文件企业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文件规定的公式及适用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篇幅有限,具体事宜您可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也可以联系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6、伤残人民警察个人所得税问题
问:请问,在个税的缴纳中对伤残人民警察有减免政策吗?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217号)规定,一、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残疾证明、烈属证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孤老人员的证明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7号公告;第一条中“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改为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5.5.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事项类别(一)办结方式:即办(二)发起方式:纳税人(三)全省通办:是(四)网上办理:否(五)适用层级:县(市、区)级。二、业务概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附报资料: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上述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7、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可以入账吗
问:我们公司租了间房子,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到行政单位开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现项目为房租,这个作为企业来说,到底可以入账吗?合规吗?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如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同时,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湖北省税务局
1、清洗食品用猪肠衣肠衣盐的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第二条规定,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是食用盐适用10%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工业盐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关于肠衣盐是属于食用盐还是工业盐的判定问题,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范畴,不是税务部门的业务范围,请您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2、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处理才能报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有以下问题咨询:
1、转出方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土地成本及建安成本是否可以加计20%?
2、收购方继续投资建设后销售时,获取成本和后续建造成本是否可以进行20%加计扣除?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关于“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获取成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请问开具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必填项目
问:请问机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公司抬头时候,是否必须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信息,如未填写在现有政策规定下是否影响企业报税?请回答时候提供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公告链接,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广东省税务局
1、被分立企业原股东向母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是否受12个月限制
1、A公司的股东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其中C是D的子公司。2、A公司采用存续分立,将部分资产分立给新设的B公司,分立后,B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B公司的股东仍为C公司和D公司,持股比例一致。3、分立完成12个月以内,被分立企业A公司原股东C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母公司D公司,请问,C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会影响A公司分立年度享受特殊性重组优惠政策?谢谢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2、运费发票汇总开具时,备注栏中信息量太大,无法全部打印,怎么办?目前,税控系统中没有备注清单模版,企业自行制作汇总清单,打印后加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
答: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执行。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感谢您的咨询!
3、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
问:居民企业A公司直接投资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又直接投资了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赚了钱,对合伙企业分派股利,合伙企业又对A公司分派股利,A公司对这部分的投资收益属于免征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4、小规模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开具的公摊水电费发票是否要交税
问: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向业主开具公摊水电费发票,是按供电供水公司收我们多少钱,然后我们分摊给客户的,没有收多业主钱的,但是开具了发票的话,是否要当成我们的收入要缴税,我们相当于付多少钱给供电供水公司然后收回多少钱,没有产生盈利和增值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但如不属于上述规定,水电发票是直接开给您司,再由您司向住户收取的水电费则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二、若涉及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费2%。增值税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新税法中实习生津贴能否按工资薪金计税
问:请问实习生在企业获得的津贴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税率核算还是按照劳务报酬核算?
如果按劳务报酬核算,则即使每月实习收入2000元仍需要征收240元税金,而不能如同正常工薪收入的5000元以内免征。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确定的“同工同酬、同福利同待遇”原则,如符合的上述文件要求的,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019年1月1日前仍按上述规定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级数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3%;级数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级数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级数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25%;级数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级数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35%;级数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45%。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上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重庆税务局
1、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
1、我公司属于兼营餐饮的酒店行业,符合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办法,采用成本法进行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请问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主营业务成本包含哪些内容?是否包含人工成本?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贵州省税务局
1、签订的节目制作、灯光制作、音响制作、舞美制作、视频制作、节目剪辑等,这类似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应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您的业务可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按0.5‰贴花。
2、贵阳市住宅满二年的时间界定
问: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的优惠中,住宅满二年的时间界定,以签订售房合同的时间起?还是以房产证上的时间起?
答:根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的规定:“ 三、各级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3、集团公司与一家事务所签订合同,费用由子公司承担的问题
问:集团公司与一家事务所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事务所也对相应单位开具发票。请问这样可不可以,谢谢
答:您的表述无法判断具体的业务,建议您参阅文件建议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西藏税务局
1、租赁进口增值税
问:我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以前每季度随关税一起申报的进口增值税都是海关代理申报,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24号文,要求企业自行申报进口增值税,我公司该笔税款应该如何申报,另该项税款我公司不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2、银行收费的银行回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吗?
问: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网银费等的银行回单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还是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如果必须要发票银行不给开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厦门税务局
1、外籍个人如何备案?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暂无备案要求,若后续对此免税事项有新规定,比照最新规定执行。
青岛税务局
1、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我司为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做境内代理人,给境外企业在境内做代理服务,代理费必须通过境外收汇吗?可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境内销售货款中直接收取代理费?
答: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核实问题如下:跨境电商的境内代理人,收取境外支付的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从境内收取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代理报关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第六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代理企业从境内取得该项业务的代理费不能免征增值税。
2、房地产分期开发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问:房地产项目分2期开发,1期交房,2期预售状态,公司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2期项目之间进行分配抵扣?若需分配抵扣,税务系统应如何填列?
答:一、若房地产开发项目都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不需要按照项目分配抵扣。
若2个开发项目一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若需分配抵扣,当期认证的进项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计算出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7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深圳税务局
1、关于增值税专票退票相关问题
问: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但是A公司发过来的专票中的公司地址开错了(原因是B公司提供信息错误),B公司财务并不认可此发票这种情况下请求A公司进行重新开票。但A公司以不符合退票标准,拒绝重新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能否以投诉方式维护权益。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作废或者冲红发票重开,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重开正确的发票,如A公司拒绝重开发票可以进行举报。您可以拨打12366-4举报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公众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上传证据资料进行反映。
2、异地施工单位在本地个税申报希望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现场办税效率很低
答:异地建安企业可下载注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税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3、电商个性工商户 月销售总额不到1万的要交什么?
问:电商个体工商户,做代销服装鞋帽等,月营业额几千,要交什么税的,交多少,做账要有会计证的吗
答:个体工商户主要涉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根据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建账等情况,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区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等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进一步咨询确认税种核定情况,不同的征收方式对申报、适用税率会有影响。有关账务处理问题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范围,建议向财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