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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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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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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和个体户:增值税简易计税

       2、增值税差额征税项目

提示:已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更新
税目 税率/征收率 征税范围/说明事项 法规依据
销售或进口货物 2018.4.30前适用17% 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除下述列举外) 2018.5.1-2019.3.31适用16% 提示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2019.4.1后适用13% 提示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提示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规定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修理修配: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2018.4.30前适用17% 包括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6%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2019.4.1后适用13% 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交通运输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2018.4.30前适用11% 陆路运输服务: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2018.5.1-2019.3.31适用10%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9.4.1后适用9%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邮政服务 2018.4.30前适用11% 邮政普遍服务: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0% 邮政特殊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2019.4.1后适用9% 其他邮政服务: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2018.4.30前适用11% 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0% 安装服务: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2019.4.1后适用9%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修缮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其他建筑服务: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不动产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2018.4.30前适用11% 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0%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19.4.1后适用9%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个人出租住房 1.50%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3%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销售/转让不动产 一般计税办法 2018.4.30前适用11%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0%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19.4.1后适用9%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个体工商户销售其购买的不足2年的住房 5% 全额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个体工商户销售其购买的2年以上(含)的非普通住房 5%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不足2年的住房 5% 全额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2年以上(含)的非普通住房 5% 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 5% 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 2018.4.30前适用11% 提示: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均适用6%的税率,详细可查看“销售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8.5.1-2019.3.31适用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19.4.1后适用9%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017.6.30前适用13% 具体征税范围参考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2017.7.1-2018.4.30适用11%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018.5.1-2019.3.31适用10%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019.4.1后适用9%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销售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6%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6)》(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金融服务 6% 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都属于贷款服务;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现代服务 6%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属于港口码头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提示: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现代服务:除上述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提示: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等以及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生活服务 6%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6% 即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虽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但现行适用税率为9%)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提示: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3%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 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出口销售货物 0%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四)
税目 预征率 征税范围/说明事项 法规依据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其他情况,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转让不动产(预收款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 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包括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纳税人
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5%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租赁(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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