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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又双叒叕来了: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3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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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又双叒叕来了: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3答

时间:2019-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1.此次增值税改革涉及到哪些增值税税率调整?

  答: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

  2.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必须要升级开票软件么?

  答:是的,为了保证企业能正常开具发票,所有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票的纳税人请务必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3. 此次税率调整需要携带税控开票设备到税务局变更么?

  答:不需要。纳税人只需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即可,4月1日软件会自动更新启用新税率。如果纳税人使用分开票机的,所有分开票机对应的开票软件也需升级。

  4. 开票软件升级后已设置好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需要重新赋码?

  答:不需要。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4月1日零点后税收分类编码将自动更新转换。

  5. 2019年4月1日后开票软件中还可以选择16%和10%税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税率继续保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6. 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7. 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需要重新开具税率调整前开具有误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8.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2019年4月1日后,应按照什么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9. 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发票有哪些变化?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10. 稀土专用发票可以使用销售清单么?

  答:不可以。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

  11. 稀土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等栏次如何填写?

  答: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

  12. 稀土企业未使用完的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级开票软件,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13. 2019年增值税改革调整了哪些税率?

  答: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14. 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13%税率?

  答: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5. 哪些行为4月1日后适用9%税率?

  答: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16. 2019年4月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17. 2019年4月前取得不动产还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么?

  答: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 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须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9. 自2019年4月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时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如何处理?

  答:取得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变用途而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0. 企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哪些发票抵扣增值税?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2. 纳税人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答:可以。纳税人凭行程单上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23. 纳税人取得铁路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答:可以。纳税人凭铁路车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4. 纳税人取得公路客运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答: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凭客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5.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6.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都包括哪些?

  答: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7. 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是什么时间?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8.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29.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声明么?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2019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该政策,如果符合规定,需在适用政策当年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0. 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1. 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 纳税人购进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3. 2019年4月后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4. 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5. 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是零的,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36. 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答: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7.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38. 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9. 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0.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需要哪些条件?

  答:除增量留抵税额要求外,纳税人还需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个条件。

  41. 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2. 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3. 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44. 2019年4月属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填报哪些申报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5.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6.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47.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8. 2019年5月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有哪些变化?

  答: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49. 纳税人还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么?

  答:纳税人自2019年5月申报期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50. 纳税人开具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按照调整后的申报表对应关系,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至第4行13%税率和9%税率对应列次。

  5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废止后,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如何处理?

  答:截至税款所属期2019年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b栏“其他”。

  5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如何填写?

  答:该栏次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该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该栏“金额”“税额”≥0。

  53.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需要注意什么?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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